共有房产一方不同意法院拍卖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2-04 23:39:18 176 人看过

一、共有房产一方不同意法院拍卖如何处理

共有房产一方不同意法院拍卖,作为共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二、共有房产一方不同意法院拍卖异议材料

提执行异议需要的材料包括:

1.异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1份提交。

2.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6.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须附有相关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文。

7.其他。

三、共有房产一方不同意法院拍卖异议期限

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提出。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执行异议的提出是设有一定时间限制的,目的是确保执行程序的效率与公正。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应当注意时效限制,以免错过提出异议的最佳时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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