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视对公司内部财务制度的建设。首先,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按照我国的统一规定,结合自身的行业状况和管理需求,尽快建立起适用于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指导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另外,公司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根据经营环境和客户需求的变化,还要对该项制度进行不断修正与细化,对于一些经营活动中经常涉及到的项目,例如电费管理、物业收费办法、空置房管理办法等,需要制定出相应的分支管理细则,明确各项条款和指标。最后,物管公司应建立完善各类备查账簿,定期与各种财务资料进行核对,对各项收入进行监督检查,实现账账核对且账账相符。总的来说,物业管理企业亟需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管理自身的业务与自查,促进公司健康、平稳地发展。
2、树立成本管理观念,重视财务分析工作。在物业管理公司的运转过程中,成本管理是整个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物业管理公司来说,最大的成本支出基本体现在服务成本和人工成本上,如果要想控制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成本,这两方面就是最主要的控制点。在服务成本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改进服务模式,借鉴现有的现代科学管理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拓宽服务领域,增加附加值,提高成本收益率。在人工成本方面,首先需要在公司内部营造出节约成本的公司文化,同时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个人素质,逐步打造出一支具有综合管理水平的员工队伍,同时,要重视科学设计工作岗位,做到人尽其才,尽量以最低的人力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
3、积极寻求创收途径,提高公司资金筹集和运作的能力。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物业管理公司意识到仅仅依靠提供服务获取收入来支撑公司发展是远远不够的,鉴于此,公司需要积极寻求潜在的创收途径。目前,有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尝试,比较成功的有与信用社、储蓄所合作,为居民提供配套服务,或者与一些建材公司、装饰装修公司、商品贸易公司等合作,为居民提供一些购买装修材料的便利,对于依靠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展起来的物业管理公司,还可以同时承接房屋维修、园林绿化、室内装修等业务。除了拓宽公司的业务范围,寻找新的收入增长点之外,物业管理公司还可以积极寻求更加稳定、高效的融资渠道,加强对于资金的经营运作能力。一般来讲,物业管理公司除了银行贷款之外,向业主收取的管理费用是其最主要的收入,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重视对于资金的使用。要将有限的资金应用在必要的物业管理项目中,同时选择科学的资金投资管理模式,重视对于投资项目的论证和监督工作。
一个成功的公司都离不开一个有能力的领导者,而会经营的人不会让公司的财务出现问题。所以,公司法对一些可能出现的财务问题作出了分析,使得领导者们进行参考学习,并分析总结财务相关问题的方法,更好的去经营一个公司。
外资间接并购上市公司法律问题分析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
外资间接收购上市公司遵循审批主义原则。普通的国内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采取成立生效主义,合同成立之日即为合同生效之日。但根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遵循批准生效主义。即使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合同已经签订,但未经批准,仍然不能生效。这里的“批准”部门,过去主要指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在国务院机构调整后,则主要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审批程序问题
目前,虽然外资介入上市公司并购的基本制度框架已经形成,政策与法律的基本障碍已经消除,但是外资并购的牵涉面十分巨大,具体工作繁多细致,而目前此类行为的主体依据是各部门规章,此类规章往往由各部门从自身管理的角度制定出台的,从体系上看,没有建立起完善健全的并购配套制度,缺乏明确细致的并购法定程序。所以,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现部门之间的扯皮与推诿现象。
(三)审批权限问题
我国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审批手续一直比较复杂。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凡涉及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必须经有资格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转让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转让股权的作价依据。在实务中,一般外商对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不太信任,宁愿花更多的钱来聘请已在中国设立机构的有资格的国际上知名的几大会计师事务所。
(四)股权质押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或外方在收购或重组过程中,常因融资借贷的需要而将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质押给贷款人。
这里应注意的是:
a、任何一方质押的股权都必须是其已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而不得质押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b、股权质押须经企业其他投资方和董事会的同意,并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c、股权质押须经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批准并经企业原工商登记机关的备案后方可生效。
d、若是股权质押给国外贷款人,并且是为了第三人的债务而设定,则还须经有关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外商独资企业除外)并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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