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40:01 242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环境有影响而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

(一)流域开发、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性开发类建设项目;

(二)放射性设施类建设项目;

(三)农业种植、林木种植、牲畜饲养、淡水养殖等农林牧渔类建设项目;

(四)露天开采、煤炭采选、金属矿采选、非金属矿采选等采掘类建设项目;

(五)食品加工及制造、烟草加工、纺织、皮革、造纸、印刷业、炼焦、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机械制造等制造类建设项目;

(六)电力、煤气、水生产供应类建设项目;

(七)城市道路、城市旧区改造、固体废物集中填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等城市建设类建设项目;

(八)地质勘查、水利工程类建设项目;

(九)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民航工程、港口、码头、水运枢纽等交通运输和仓储、电信类建设项目;

(十)批零、餐饮类建设项目;

(十一)房地产开发类建设项目;

(十二)城市园林及城市绿化、学校、旅馆、旅游景区开发、缆车索道建设、娱乐服务、展览馆、影剧院等社会服务业类建设项目;

(十三)医院、疗养院、卫生站、体育场、体育馆等卫生体育类建设项目;

(十四)广播电影电视类建设项目;

(十五)国家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和分级审批管理。

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

(三)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环保部门确定由省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

地、州、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不满50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不满1亿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

(三)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省环保部门确定由地、州、市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不满2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不满500万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必要时可以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在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或者项目建议书阶段,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环保部门的意见;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当参与初步选址。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其中需要在开工前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

第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篇章,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备案。其中需要进行设计审查的,环保部门应当参与审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计划、经贸、建设、工商、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意见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备案审查事项的前置条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废弃物、噪声、振动等污染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时修复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十条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事项,应当包括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及生态破坏防治工程的内容。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前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试生产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属于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应当经验收合格并领取排污许可证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三条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及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使用,可以依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100万元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依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100万元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8: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
    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
    2023-06-10
    242人看过
  • 云南省阳宗海旅游度假区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阳宗海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度假区的下列环境保护范围:(一)阳宗海水域;(二)阳宗海周围的湖盆地区;(三)湖盆地以外、分水岭以内的阳宗海汇水区域;(四)上述范围内的大气环境。第三条凡在度假区从事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承担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责任。第四条开发阳宗海旅游资源和建设度假区实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五条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对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二)组织审查论证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内容;(三)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四)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度假区
    2023-04-24
    102人看过
  • 盐城市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各项预审行为,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计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7]105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苏环委[1998]1号)制定本规定。第三条需要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前,必须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该项目建议书及该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依据。第四条不需要报批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设计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2023-06-06
    325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
    农林水利: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跨流域调水工程;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实施的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造林、林业综合开发项目。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年产50万吨及以上煤炭液化项目。电力: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项目;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燃煤热电站;核电站;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石油天然气: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项目;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输气管网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新建(含增建)项目。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
    2023-06-06
    409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二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令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
    2023-06-06
    188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适用的复函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行政复议有关事宜的请示》(云环发〔2004〕18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具有独立的审批权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赋予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权。在审批过程中,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自主作出审批决定。建设单位委托评价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保部门的审查对象,环保部门没有义务完全接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结论。根据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权做出同意、否决或者要求修改的审批决定。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专家意见,由于评价单位和专家个人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实际存在评价结论失实和意见不尽准确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3条特别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
    2023-06-10
    486人看过
  • 云南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管理,提高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第三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质量管理、企业年检等工作。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省及市(县)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同级人防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以下简称防护设备)是指设于人防工程出入口、连通
    2023-06-04
    98人看过
  • 江西省草地保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建设原则与建设内容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章项目组织管理第五章资金筹措及管理第六章项目检查验收第七章附则2004年元月省发改委、省农业厅联合印发试行的《江西省草地保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并将此管理办法下发各设区市计委和农业局。通知指出:2003年国家将在我省实施草地保护建设项目,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加强对我省天然草地的管护和科学利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特制定《江西省草地保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草地保护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草地保护建设项目是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进行的农业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目的在于加大天然草地改良的力度,开展人工草地建设,合理开发利用,提高科技含量,防止新的植被破坏,同时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推进舍饲圈养。第三条项目建设的
    2023-06-10
    436人看过
  • 新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实施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将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目前仍在使用的《名录》是在2015年6月1日实施的,在两年多的时间里,环保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又进行了修订。为了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快推进环评制度改革,新《名录》更为适应环境保护管理新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从2017年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全部实行网上备案,目前实施中的《名录》已不适应相关要求。新《名录》优化调整了项目类别,增强了可操作性。本次修订,对《名录》中的行业类别和项目类别进行认真梳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名录》中的一级行业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名称,《名录》中的二级分类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类和部分小类行业名称,经相应拆分、归类及顺序调整后,现《名录》共设置了50个一级
    2023-06-15
    181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11-27【实施日期】2006-11-27【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号】粤府〔2006〕122号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2023-04-22
    387人看过
  • 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活动。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施工现场的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下列规定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的行业管理,并对省属施工企业、中央驻滇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上述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二)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州、市属施工企业和在其行政区
    2023-06-10
    195人看过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国客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并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第三条评价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并根据持证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五年。第四条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第二章申请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甲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
    2023-04-24
    181人看过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4号),保证竣工验收质量,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如下办法:一、监测程序1、制订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承担竣工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应根据本办法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勘查,制订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由其验收的项目,可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的审查。2、实施监测环境监测站必须按经审定的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进行工作。建设单位应配合环境监测站,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保证监测时的正常工况、所需电源或其他必要条件,并承担竣工验收监测经费。竣工验收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和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运行情况下进行,并纪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生产规模和其他有关参数。3、样品分析与数据处理样品的采集、测
    2023-04-22
    372人看过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城乡规划编制力度加大。通过国际、国内招标,组织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论证九江市中心城区历史现状和发展方向,全面完成九江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沿江产业带布局规划、鹤问湖地区概念规划的编制工作;同时,对城市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环卫、供水、排水、市场布局、文化、教育、旅游发展等近20个专项规划进行全面的深化研究,启动九江城市未来远景规划国际招标的编制研究工作和2006年~2010年近期建设规划、中心城及周边地区生态保护规划以及都市圈规划的编制研究工作。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强城市详细规划的的编制工作,组织鹤问湖地区概念规划的国际招标、评选和论证,全面完成鹤问湖地区150余平方千米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至此,城市规划区300多平方千米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92%。为使规划更加科学准确地指导城市建设工作,完成40多平方千米的数字化地形图的补充测绘,使
    2023-06-06
    96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有什么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22
      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一)设计依据;(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三)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四)操作管理人员设置;(五)投资概算及运行成本。
    •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包含些什么内容?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09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期届满前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14
      施工单位在竣工前,应负责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分步调试,保证七十二小时试运中环境保护设施同步投入,停机处理缺陷后,应在二十四小时试运正常后移交生产,在试生产六个月内,生产单位组织监测人员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验收,向主管建设项目的电管局、电力局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试运情况,监测数据和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等。由电管局或电力局环保部门预审后,报地方(省级)
    • 如何加强城市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建设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29
      政府是建设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的主要责任主体。《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等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建设环境保护公共设施,是政府履行环境质量责任的重要任务。在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等具体工作方面,《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提出,以黑臭水体治理带动城
    • 国家根据什么对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什么规定对建设项目实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07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