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9 10:23:33 225 人看过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

1、进口食品,以及进口食品添加剂都必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对于进口食品的出入都必须经过国家出入境检疫部门监督管理,并且要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检验,同时要附上合格的证明材料;

3、出入境检疫机构一直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对进品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并将检验出来的结果进行公开;

4、进品商对于出口商品的审核制度需要进行重点审核内容,对于审核不合格的商品不可以进口。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有损害,进口商必须对进口立刻停止;

5、出入境检验部门要对进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的生产厂家进行信用管理,建立起信用记录,并对外公布。对于有不记录的食品生产厂家要加强进出口食品方面的检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

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具体有以下几点:

1、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6、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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