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欣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2:45:40 372 人看过

原告(反诉被告)金茂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欣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反诉原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05年6月2日裁定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反诉原告)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本院一审裁定。被告(反诉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对本诉、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志刚、委托代理人朱久兴、被告(反诉原告)法定代表人凌小平、委托代理人王国利、刘晓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2004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反诉被告)介绍两套设备订单给被告(反诉原告),设备价格人民币400万元,中介费人民币120万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另约定若被告(反诉原告)因设备问题无法或延期交货,被告(反诉原告)必须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人民币5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反诉被告)于2004年11月3日促成被告(反诉原告)与香港天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俊公司)签订塑胶机械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人民币406万元。同日,原告(反诉被告)与天俊公司签订一份担保协议,承诺保证被告(反诉原告)完全履行塑胶机械买卖合同,若被告(反诉原告)不按照合同履行,原告(反诉被告)赔偿天俊公司经济损失。因被告(反诉原告)未能积极履行合同,未按期交货,天俊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解除了买卖合同。被告(反诉原告)至今只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人民币10万元中介费,原告(反诉被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剩余中介费人民币110万元,赔偿原告(反诉被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撤销原、被告2004年10月23日签订的协议中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中介费人民币120万元的协议条款,判令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相当于代理报酬的合理中介费用;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中被告(反诉原告)无法或延期交货,必须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人民币50万元的协议条款;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的本诉、反诉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欣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欠原告(反诉被告)金茂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居间费人民币50万元;

二、就上述欠款,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欣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金茂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人民币18万元;余款人民币32万元,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欣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31日前、6月30日前分两次各支付人民币10万元,于9月30日前支付剩余人民币12万元。若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欣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金茂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在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欣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之前,原告(反诉被告)金茂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不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欣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三、本案本诉受理费、保全费共计人民币26,850元[原告(反诉被告)金茂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人民币13,425元,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欣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2006年3月31日前一并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金茂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反诉受理费人民币18,51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家港市欣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已预缴);

四、双方其他无争执。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28日 22: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全相关文章
  • 上海顺驰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黄能招,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欣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鸣。上诉人上海顺驰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17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龙鸣与郑欣宏是夫妻。2008年3月25日、2008年4月2日,龙鸣、郑欣宏与上海顺驰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驰公司)分别签订《出售委托协议》和《居间协议》,约定龙鸣、郑欣宏出售本市博兴路250弄33号302室房屋,由顺驰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以买卖成交价的1%作为居间报酬,确定的居间报酬为人民币5,200元。2008年4月7日,龙鸣、郑欣宏与买受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龙鸣、郑欣宏出售系争房屋,房价是45万元,装修及其搬迁费为7万元,总价为52
    2023-06-08
    69人看过
  • 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忠国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军,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占军,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忠国,男,1966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陶树学,长岭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了本案。上诉人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军、马占军,被上诉人李忠国及委托代理人陶树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乙方未付清货款(含利息及各种费用等)前该机产权归甲方上诉人吉林泰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机转租第三方管理。而被上诉人在原审时所主张的各种损失中包括与兴安地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
    2023-04-23
    336人看过
  • 张欣莹诉张成宾解除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原告张欣莹,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张成宾,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原告张欣莹诉被告张成宾解除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欣莹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08年2月13日举行婚礼仪式,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8年10月26日生男孩张奥飞。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常因家务事生气吵架。2009年2月份,原被告生气,被告殴打原告,撵原告离家,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婚生儿子张奥飞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生活帮助费5000元。被告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农历11月份经人介绍原被告订婚,2008年农历2月13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未办
    2023-04-22
    246人看过
  • 州市新力实业有限公司印制合同纠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立经他宁第9号报告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鄂法立呈字第5号报告均收悉,关于无锡国泰彩印有限公司(下称彩印公司)与荆沙市新力食品厂(下称食品厂)、荆州市新力实业有限公司印制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所涉合同名称更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但合同中约定了工艺六色印刷干式复合半成品,按需方提供光盘制版、生产等内容,即彩印公司所供经济包系列的各种卷膜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结构、规格、工艺,以自己拥有的技术、设备和劳动进行印制并交付的,且卷膜印有食品厂的商标、厂址,为食品厂特殊要求的特定物,不能向其他厂家销售。因此,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本案应定为印制合同,故应确定加工行为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为合同履行地。荆州市沙市区法院虽立案在先,但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无锡市,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
    2023-06-09
    415人看过
  • XX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成都XX工贸有限公司等销售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1月31日批准)民事**公司人格混乱连带责任判决要点。**公司人员、业务、财务等各方面交叉或混淆,导致其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淆。2。**公司人格混乱,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公司对外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XX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机械公司)诉成都XX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工贸公司)拖欠货款成都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机械公司)。,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和XX工贸公司具有相同的法人资格,王某、XX工贸公司股东等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在一起,应当予以确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请示:XX工贸公司支付所欠10916405.71元及利息;XX机械公司、XX公司、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XX工贸公司、XX机械公司和XX公司辩称,三家公司虽有关联,但并不混淆,XX机械公司和
    2023-05-07
    487人看过
  • 连云港昌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连云港市金某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3)苏民终字第076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昌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某昌北路159号。法定代表人苏某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某心,江苏连云港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市金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某昌北路159号。法定代表人成某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某斌,江苏连云港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昌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连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昌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某心,被上诉人金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昌某购物中心大楼原由被告昌某公司开发建设。大
    2023-06-10
    291人看过
  • 南海苏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聚众闹事
    昨日中午11时30分许,南海大沥镇,广佛公路大沥摩托车市场段,佛山市南海苏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苏粤机械)的八九名工人聚集在一起,因影响交通,被警方带走。肇事工人称老板无良,不遵守劳动法。企业负责人解释,工人打架被解雇,所以聚众闹事。劳动部门称,事因劳资纠纷起,目前正积极调解。工人:干四个月未签合同昨日中午11时30分许,苏粤机械的八九名工人聚集在大沥摩托车市场前,拉着横幅,讨要血汗钱。工人的行为影响了过往车辆通行,警方随后赶到,将肇事者带走。肇事工人同乡谷先生透露,工人们在工厂做了4个月,至今未签署劳动合同。谷先生将未签合同的原因归结为老板拒绝,不理不睬,工人要求签约,老板就将他们全部炒掉。企业:工人打架严重违纪南都记者随后前往大沥镇颜峰村某工业区,涉事企业新厂所在地。企业负责人称,工人的诉求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解决,不要冲动。该负责人认为,劳资纠纷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再申请劳动仲裁
    2023-04-24
    250人看过
  • (香港)兴捷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兴捷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赛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士弟,南华(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办事处职员。委托代理人:赵洪琛,北京市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培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国柏,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同民,金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香港)兴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捷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庆集团)合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经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付金联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百灵、钱晓晨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高晓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3-06-06
    303人看过
  • 浙江德清利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大舜恒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王欣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
    原杭州利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舜恒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舜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一份,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作了相应约定,合同签订后大舜公司于2005年1月支付第一期技术转让费10万元,但余款20万元一直未付。2005年7月12日原杭州利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原告浙江德清利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债权债务由原告所享有。2006年6月29日原告以律师函的形式向被告大舜公司催讨技术转让费20万元,但被告支付大舜公司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浙江大舜恒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浙江德清利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转让费185000元,此款于2007年3月19日一次性付清;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5510元,财产保全费1540元,实支费1080元,合计8130元,由原告浙江德清利欣生物科技
    2023-06-09
    271人看过
  •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温州国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浙民三终字第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8号。法定代表人黄俊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琴,女,30岁,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国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江一村。法定代表人李世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晓燕,女,25岁,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御史桥安居小区1-7-202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振明,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苍南分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美公司)因商标侵权
    2023-06-08
    265人看过
  • 香港辉展有限公司诉天津市轻工实业总公司合资合同纠纷
    香港辉展有限公司(下称辉展公司)为与天津市轻工实业总公司(下称轻工公司)合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7)二中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高民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1999)民监字第720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94年1月19日,天津市电冰箱工业公司(下称电冰箱公司)与辉展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合资组建新星光国际大厦(天津)有限公司,投资总额2800万美元,拟在电冰箱公司可耐酒家所在地建造一座总建筑面积30800平方米的超高层大厦即新星光国际大厦(后更名为金界大厦);电冰箱公司以50年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占出资比例的26%,辉展公司以现汇出资,占出资比例的74%;双方以投资比例分配利润,电冰箱公司应得8008平方米,其除留用大厦第二层1500平方米外,其余6
    2023-06-06
    171人看过
  • 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大兴朝鲜族乡陈孤家子村。法定代表人:黄某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国山,辽宁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信,男,195*年3月**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海龙镇大榆树村。上诉人沈阳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于洪区人民法院(2005)于民权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4月10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某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汤某涛,代理审判员孙某明(主审)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苏某信于2004年12月14日到沈阳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处从事木工工作,月工资为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5年1月11日晚,苏某信在单位锯小木条时,因小木条太小忽然崩出,其左手不慎被锯伤,中指和无名指被电锯压伤。
    2023-06-08
    352人看过
  • 沈阳长隆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沈阳长隆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东区人民法院(2005)大民二权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5月8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汤涛,代理审判员孙玉明(主审)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董鹏威于2003年3月由沈阳长隆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招聘至单位工作,双方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2月21日董鹏威在工作中摔伤,沈阳长隆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董鹏威进行了医治,后双方在董鹏威工伤认定问题上产生分歧,董鹏威要求沈阳长隆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出具有关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沈阳长隆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拒不提供,为此董鹏威向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11月8日做出裁决,认定沈阳长隆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董鹏威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及处理费300元均由沈阳
    2023-04-23
    350人看过
  • 郑大春与重庆智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大春,男,汉族,1968年2月12日生,务农,住重庆市开县温泉镇后河街134号,身份证号码512222196802120230。委托代理人:邓春花,女,汉族,1984年3月8日生,住重庆市开县温泉镇作坊坝57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50023419840308024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智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中心奥体一支路口,组织机构代码:75928709-4。法定代表人:周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清民,重庆直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岳平,男,黎族,1976年4月4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常州市钟楼区青年路10号,身份证号码32040419760404341X。上诉人郑大春与被上诉人重庆智邦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九法民初字第14
    2023-04-23
    277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全
    词条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保全
    相关咨询
    • 什么是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4
      关于股份合作制改造,并无单行法律对其作出专门规定,具体规定都源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例如,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第5条规定:“职工投资人股。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投资人股,也允许少数职工暂时不人股。未投资人股的职工可以在企业
    • 机械制造专业申请居住证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6
      首先告诉你是不可以的但是可以加分注册资金1000w以上或者连续3年纳税300w以上可以加25分
    • 张家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该怎么处理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7-27
      出现房屋买卖纠纷的时候,首先是应该跟开发商进行协商,一般情况下会达成一个很好的协商结果,你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的责任。实在不行在申请诉讼。
    • 解除机械制造企业合同条件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2-16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继续履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债权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直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而应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此时债权人获得单方解除权,可以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请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履行准备时间。合理期限的长短,应当根
    • 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打官司的程序有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3-10-17
      合同的诉讼期为三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