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流存在严重障碍。由于农村女性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较低,使办案人员与某些农村女性犯罪嫌疑人之间通过书面的方式交流几乎成为不可能,造成办案人员在讯问某些犯罪嫌疑人时十分困难。
二、在办理外来女性犯罪嫌疑人犯罪案件中存在着客观困难,导致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有时脱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其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但是,外来女性犯罪嫌疑人在本地没有固定住所,对她们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公安机关无法有效地实施监督,诉讼机关不便及时通知其参加诉讼,导致案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无法正常诉讼。所以,为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司法实践中,多建议对其适用逮捕措施,这致使这些女性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预防对策及建议
一、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帮助农村女性实现自身价值。国家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为农村女性的基本生活提供切实必要的保障。同时,国家应针对农村女性的特点组织开展个人就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和创业指导,从制度上给其创造一定的帮扶条件,帮助农村女性实现就业、创业,增强其自尊、自强的信心。
二、加强对农村女性的法制教育,强化对农村女性犯罪预防的法制建设,提高综合预防能力。要针对农村女性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农村女性犯罪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农村女性犯罪预防法律,规定家庭、社会、国家在农村女性犯罪预防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使法律条款成为实践中预防农村女性犯罪的现实力量。相应的部门、单位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落实好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提高对农村女性犯罪的综合预防能力。
三、建立专门的针对外来农村女性犯罪嫌疑人的临时性救助机构。针对农村女性犯罪嫌疑人多外省、市流动人员的特点,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建立专门的针对外来农村女性的临时性救助机构,为外来农村女性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和诉讼保障,以切实保护外来农村女性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对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的排查化解机制。对农村婚姻、家庭矛盾,政法机关要充分利用当前开展的大走访活动,运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有效社会管理资源,做到早发现、早化解,避免因婚姻、家庭纠纷而引发的犯罪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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