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龙湖区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终止)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5:00:53 309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终止需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办理材料

由学校提出申请并盖章。

需有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五个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

原办学注册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可根据实际,确定筹设或正式设立,然后通过网上提交本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登录龙湖区教育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lhsp.st.gov.cn定格式的申

请材料。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应上传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其他材料以电子文本方式上传。不按规定要求上传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退回。

2、.受理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将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材料不足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获取办理结果

许可证件为《汕头市幼儿园办学注册证》,证件有效期3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汕头市幼儿园办学注册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汕头市幼儿园办学注册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4、监督检查配合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有关人员到岗工作;介绍有关情况,如实回答审查人员的询问。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见图2。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

申请人到实施机关窗口办理的,应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之前到办理大厅取号。

2.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实际,确定筹设或正式设立。然后通过窗口提交本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申请人通过区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提出本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应按照本标准中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一次性提供所需材料。具体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提交时间:周一至周四8:30-12:00、14:00-17:30;

周五8:30-12:00、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受理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足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获取办理结果

许可证件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5.监督检查配合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有关人员到岗工作;介绍有关情况,如实回答审查人员的询问。

6.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见图1。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珠江路珠江楼八楼教育局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龙湖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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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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