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企业对职工的房屋分配,通常附加了对职工的奖赏和福利,是单位行使管理权的表现之一。单位依照自身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分房,系行使正当的管理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故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属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有: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
律师补充:
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受配人(或其他原旧房内应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住旧房)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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