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07:20 53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雕塑设置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雕塑是指,利用各种硬质或软质材料,采用雕、刻、塑手法制作的圆雕、浮雕、叠石等各种具有实在体积形象的造型。

第三条凡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设置室外雕塑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雕塑选题内容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的城市雕塑应注意内容健康与艺术完美相统一,与周围环境和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五条青岛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雕塑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区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设置城市雕塑的,设置单位必须向所在区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青岛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其中,设置临时雕塑(六个月以内)的,由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在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置城市雕塑(含临时雕塑)的,设置单位必须报请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但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大型城市雕塑,应报青岛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城市雕塑设置单位报审设置城市雕塑,应提交下列文书资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1:500或1:200平面配置图;

(三)雕塑小样照片(圆雕应有四个面的照片);

(四)雕塑环境透视图;

(五)制作材料的说明;

(六)作者资质证明;

(七)城市雕塑的创造设计方案。

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在设置单位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文书资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的,应予批准,并核发《城市雕塑建设规划许可证》。

附属于建设工程的城市雕塑的设置,由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时,一并审批。

第九条城市雕塑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条城市雕塑设置单位必须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城市雕塑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批准的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城市雕塑竣工后,设置单位应报请原批准的规划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设置单位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雕塑图片及有关资料提交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城市雕塑验收合格证》。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限期拆除、重建的处理,并可按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置城市雕塑的;

(二)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设置城市雕塑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雕塑竣工验收手续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罚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管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20: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青岛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控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1-12-1【实施日期】2001-12-1【发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文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2001年11月8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的控制管理,保证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交通系统,包括地下、地面、高架部分。第三条市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控制的行政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二)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开发建设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三)参与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四)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
    2023-04-22
    282人看过
  • 青岛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性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上,利用各种布幅、彩旗、充气物、遮阳伞等形式发布的短时期广告。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和崂山风景旅游干线区域范围。第四条青岛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的组织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规划、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协同做好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凡举办大型节庆、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经贸洽谈会等活动期间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会议或活动的举办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联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联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位置及范围内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除全
    2023-04-24
    288人看过
  • 青岛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法律、法规对文物、城市风貌保护、风景名胜区等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四条,市、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2023-07-05
    454人看过
  • 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合理、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再装修,是指对已竣工验收房屋的各部位进行装饰处理以及改变房屋的建筑结构、构造、外表和拆除、更换其附属设施的活动。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含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下同)。第四条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含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下同)房产管理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的具体工作。建设、规划、公安、公用事业、市政、电业、广播电视、邮电等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工,协同做好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房屋再装修,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符合防火、防水、隔音、卫生等建筑功能的要求,不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不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妨碍相邻关系。第
    2023-06-10
    308人看过
  • 青岛市劳务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办有领导的劳务市场,把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和合理流动统一起来,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务市场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提供就业、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场所。应贯彻为生产、为群众服务的原则。围绕搞活企业,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劳务服务活动,逐步实现劳动力管理的社会化。第三条劳务市场的服务对象和范围:(一)为本市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青部队、中外合资企业等单位招收工人、培训学员及招用临时工、季节工等提供服务。(二)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和为居民雇用家庭服务员、保育员、护理员及家庭教师提供服务。(三)负责办理在职技术工人的余缺调剂工作,为企业的富余技工或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工人的合理流动,进行牵线搭桥。(四)为城镇待业人员介绍就业。为取得电大、业大、函大、刊大、夜大等大专以上毕业证书
    2023-06-10
    357人看过
  • 城市雕塑招投标程序暂行条例
    城市雕塑招投标是城市环境建设发展中急待完善的规范性管理举措,是城市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城市雕塑是集文化艺术性、工程规范性、科学技术性为一体的综合艺术工程。为充分尊重文化艺术的创造性和艺术价值,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招投标法》为原则,以总结国内同行业的成功经验为基础,同时借鉴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土建工程等基建项目招投标法规的长处,特编纂《城市雕塑招投标程序暂行条例》草案,供本行业在施实操作过程中试行。城市雕塑的设计、创作、施实,根据雕塑题材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可分为三种寻求方案的招投标方法:一是直接委托:由建设方直接委托具有特殊专业能力的作者创作方案,在多个方案中选定施实;二是定向招标:就是将一个题材的雕塑特委托二人以上创作群体共同完成设计创作,在受托群体中选定一个方案施实;三是广泛招标:就是建设方发布启事,向全社会广泛招标,从中寻求最好的方案施实;三种方法均适合城市雕塑招投标程
    2023-06-07
    167人看过
  • 青岛市航空口岸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青岛市航空口岸管理办法[颁布机构]: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文号]:青政发[1996]128号[颁布时间]:1996-8-14[执行时间]:1996-8-1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查检验第三章客货运输第四章建设规划与设施管理第五章安全保卫第六章争议的处理及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航空口岸的综合管理,发挥航空口岸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航空口岸从事交通运输、检查检验、对外贸易、空运代理、仓储转运、涉外服务、安全保卫及出入境等活动的单位(以下称航空口岸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负责本市航空口岸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航空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二)
    2023-06-08
    355人看过
  •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992-4-4【实施日期】1992-4-1【发布单位】天津市政府【文号】批转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2)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收费工作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总额(土建部分)计算,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额计算。(一)建筑工程设计概算总额(投资额)收费费率‰备注20万元及其以下3管理费不足30元,按30元计
    2023-06-10
    149人看过
  •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青岛市规划设计有形市场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市规划设计市场日趋活跃,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基本处于隐形、无序,甚至恶性竞争状态。不正当竞争严重影响了设计单位引进高水平设计人才、改进设计手段的积极性,也阻碍了国内外高水平设计单位进入青岛规划设计市场,造成我市规划设计缺少精品、品牌项目。为整顿和规范规划设计市场秩序,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审批工作效率,提升城市形象,优化发展环境,现就建立青岛市规划设计有形市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规划部门负责规划设计有形市场的建设和监管工作。青岛市规划设计评审中心受市规划局委托,负责规划设计有形市场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二、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除经市级以上保密部门认定的保密等特殊项目外,都必须进入市规划设计有形市场,根据建设项目的重要程度,在市内、省内、国内或国际公开招标规划设计方案。对未按规定
    2023-04-22
    52人看过
  • 银川市城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美化城市容貌,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夜景灯光的设置与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灯光,是指采用霓虹灯、轮廓灯、泛光灯等各类电光源,用于美化、装饰、广告和外部照明的各种灯光。第四条城市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夜景灯光:(一)风景旅游区、广场、小游园、景观绿化带;(二)繁华商业区的各类建(构)筑物;(三)主要道路两侧公共建(构)筑物;(四)标志性建(构)筑物;(五)各类户外广告;(六)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的其他范围。前款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有设置夜景灯光、美化和亮化城市的义务。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工作。银川市路灯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的具体工作。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辖区内
    2023-04-22
    387人看过
  • 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明确维修责任,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城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单幢房屋相关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楼板、屋顶、梁、柱、内外承重墙体和基础等)、户外墙面,以及共用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厨房、厕所等。房屋共用设施,是指单幢房屋相关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供电线路、照明、单元防盗门等设施。第四条市和区(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以下简称房屋维修)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五条房屋维修责任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其房屋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担:(一)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
    2023-04-22
    139人看过
  •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管理办法(修正)[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加强城市风貌的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城市风貌保护范围、保护区和保护点,见附件)。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城市风貌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环保、文物、房产、园林、工商、市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法定的职责权限,配合市规划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风貌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城市风貌的主要保护内容是:(一)反映城市历史和文化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名胜古迹、古树名木;(二)南海岸海滨风景保护线范围内的沿海道路、滩湾岬角、红石礁、海水浴场、山头景点、园林绿地等景观和环境;(三)反映本市独特风貌和建筑特色的风景点、建筑物、构筑物、主要道路对景点和疗养区、住宅区、街区;(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第五条城市风貌保护应当坚持保护、整
    2023-06-10
    416人看过
  • 青岛市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级市、黄岛区、崂山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质监机构)。第四条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对房屋修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三)负责对房屋修缮单位质量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帮助房屋修缮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四)参与房屋修缮工程中采用和推广新材料、新工艺的试验和鉴定
    2023-06-10
    251人看过
  • 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经1998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维护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者、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设计水平,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珠海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全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工作。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均应当在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第三条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分别采用下列两种方式:(一)公开招标:通过珠海市城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或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有针对性、有选择性向资质等级和行业范围符合招标要求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第四条下列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
    2023-06-10
    131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青岛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1-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
    •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04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根据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适用范围应限定在城镇居民范围,个人理解可能是农村户口可以免费在农村申请宅基地,所以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有城镇和农村户口的差别。
    • 青岛市城乡规划所规定的产假有多少天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29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
    • 青海省城市规划法第19条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2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省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青岛塑料厂安置怎样赔偿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7-02
      塑料厂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要根据工厂的规模大小,综合评估工厂的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补偿。评估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第一,厂房土地的补偿,厂房使用的国有土地且拥有使用权的,根据土地实际性质评估其价值,获得土地的补偿; 第二,工厂厂房的补偿,根据厂房的面积、结构类型评估其价值确定补偿金额; 第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工厂的年产值和纳税情况确定工厂停产损失的补偿; 第四,工厂员工的安置补偿,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