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困难企业职工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苏劳社医〔2002〕8号)、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医管〔2006〕7号、苏财社〔2006〕59号)及《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徐政发〔2000〕128号)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借鉴外地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2006年68次常务会研究批准,我市于2007年1月出台了《关于徐州市破产企业领取安置补偿费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徐劳社〔2007〕4号),对徐州市破产企业领取安置补偿费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破产企业领取安置补偿费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徐州市养老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以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为标准,按年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待遇按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徐州市养老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为1048元,缴费比例为9%,按当期标准计算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为95元,大病医疗救助费每月6元,月缴费金额共计101元。
二、破产企业领取安置补偿费的人员连续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个人按徐州市养老保险当期月人均缴费基数,以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为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待遇按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当期月人均缴费基数为1048元,缴费比例为9%,大病医疗救助费每月6元,一次性缴纳15年医疗保险费共计18058元。
三、破产企业领取安置补偿费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费由个人承担,享受徐州市规定的相应待遇。
为便于参保职工全面了解政策,劳动局有关部门已将《关于徐州市破产企业领取安置补偿费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相关内容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在《意见》下发前已领取安置补偿费的破产企业人员自新闻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缴费参保手续的,按照《意见》的规定执行,当期月缴费金额为101元;自新闻公布之日起3个月后办理缴费参保手续的,其缴费基数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徐州市当期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71元,按此计算月缴费金额为148元。《意见》下发后破产的企业,其领取安置补偿费的人员,在破产终结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按照《意见》的规定执行,当期月缴费金额为101元;在企业破产终结3个月后办理缴费参保手续的,其缴费基数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按当期基数计算月缴费金额为148元。
破产企业领取安置补偿费人员在《意见》下发前已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2007年1月前退休的),自新闻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缴费参保手续的,其缴费基数按《关于市属破产企业出中心内退和协保人员有关劳动保障问题的处理意见》(徐劳社〔2004〕45号)规定的缴费基数执行,缴费额为10262元;3个月后再办理缴费手续的,其缴费基数按照徐政发〔2006〕129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执行,当期缴费基数为1048元,缴费额为180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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