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复议的资格
行政强制措施有复议的资格。依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有: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是一种最终的处理结果,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既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也不是制裁,适用过程中只要达到行政目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可解除。
2.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使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以及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
3.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处罚是为最终制裁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因而在处罚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课以或增加相对方的义务;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方课以或增加义务。
4.适用的频率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一事一罚或一次性处罚,不能对同一事多次进行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适用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同一相对方持续适用,直至达到行政目的。
5.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行政强制措施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诉讼中对违法或适用不当的,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消;部分行政处罚行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对其中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n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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