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相关部门获悉,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保护是家庭之责,也是法律之责。可现实境遇是,一方面类似南京饿死女童案等失职监护,造成困境未成年人热点事件屡屡发生,一次次灼伤社会的神经。一方面囿于法律规定零散而原则,如法规规定了可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而对未成年人安置问题规定不明,导致有些未成年人权益因得不到有效监护而陷入困境。面对涌来的困境未成年人热点事件,法律保护措施显得捉襟见肘。
监护人失职监护贻害无穷。民政部部长李立国称,从近两年发生的相关未成年人热点事件来看,监护人疏于监护或无力监护是导致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违法犯罪甚至意外死亡的重要原因。仅以流浪为例,自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等部门在全国部署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以来,初步预计2013年全国共救助流浪未成年人14万人次。
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呼之欲出,关于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转移的制度设计,给公众很多期待,但让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补位,除继续修订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外,还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则,坚持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原则。剥夺监护权,兹事体大,事关未成年人的利益。确定适用对象,设定剥夺主体和情形,唯一的考量标准就是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偏离了这个标准,就偏离了制度设计初衷,困境中孩子也不可能感受到制度温度。二则,监护干预须适度。一直以来家是被认为私之又私的领域,纯粹的家庭事务排斥国家权力干预,故而对与家庭事务密切关联的监护干预,必须有理、有利、有节,不能恣意妄为,不能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不能过度干预,尽可能通过干预予以修复破损的监护关系,否则就有可能顾此失彼。三则,制度落实要见真章。特别是在法定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又没有其他人员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实施国家监护制度,实施情况直接决定了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权威和生命。这要求,要落实资金保障,具有必要的生活居住条件和专业教育管理人员,给予未成年人以关爱,给其家的感受,更要建立严格的追责机制,避免发生地方为了自身经济利益,采取类似针对流浪儿童的驱赶策略,把制度执行异化。还要做到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和检验。
总之,要真正满足公众的期待,让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给未成年人一个家,我们还有许多工作需要思考、需要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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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人制度有哪些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08-13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