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转包表现形式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4 14:33:03 250 人看过

依据转包的方式及转承包人的人数,转包的形态可分为:直接转包与变相转包.依据转包的次数,转包的形态可分为:一次转包与层层转包依据转包的对象,转包的形态可分为:工程总承包转包,施工转包等。

一、怎么评定建设施工合同违法转包

(一)有些中标企业擅自转包。

有的中小型企业为了谋取利润,在没有征得招标人同意的前提下或者是通过关系,将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的、本身就没有多大利润的项目,转包给他人,自己按一定的比例提成,净得一些利润;至于施工成本、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一些问题,原中标人一概不理。这种行为势必使二手承包商在工程成本中获取利润,导致工程偷工减料、粗糙劣质。

(二)中标的项目经理私下转包或转包后再次转包。

这些项目经理大都是乱挂靠企业的。他们在挂靠时办理投标报名手续期间,就已经交了部分挂靠费用,若中标后,还将按中标价4-8%比例提成;而挂靠中标的项目经理自己想得些纯利润就转手给他人承建。这种转包行为比企业转包更具有隐藏性,人们往往注意建筑企业是否变化而不注意项目经理的更换,所以有的工程能被项目经理转包二三个人,而招标人却全然不知详情。

(三)不按规定履行转包、分包手续。

有的中标企业和项目经理因与地方群众有着十分尖锐的矛盾,短时间内实在无法协调解决好,或者施工条件突然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必须要转包的工程以及招标时充许分包的工程,私自决定给他人施工;不让原招标人审查承接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不到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转包或分包手续,更谈不上报建管部门备案了。

(四)有些施工企业将中标工程视为直接分包的自留地。

有的中标企业与招标人合同签订后,私自将主体和关键性工作转包于他人施工,从中牟取利润。在工程招标时,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中就已经载明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工程的主体与关键性工作不转包和非法分包,而中标企业私自转包于他人,不论其转包于谁,其资质如何,都是错误的。

二、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追讨工程款

首先了解这里说到的实际施工人包括哪些类型,合法的承包人不是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有以下类型:

(1)转包的承包人;

(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

(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有以下途径:

途径一,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往往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合同,他们是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途径二,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

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是行使代位权的表现。在起诉时,以发包人为被告,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三、工程非法转包责任

一般情况下,非法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工程逾期等问题,发包人一经发现非法转包的情况,都会追究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1、非法转包的,发包人可以按照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要求承包人赔偿实际损失,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没有约定违约金或约定不明的,发包人可以收集证据资料,要求转包人赔偿己方的实际损失。

2、发包人可以同时起诉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一般包括误工费、停工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利润、有关费用调整、定额保管费、税金等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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