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批文是否意味着征地合法?
征地项目是否具有合法的征地审批文件?这不一定,至少有几个共同的情况值得大多数人注意:
首先,征地审批文件过期。”《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两年内没有具体征地、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工作的意见》还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市、县经依法批准,两年内未使用土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因此,应特别注意批准文件末尾的日期。
第二,“分批审批”超出法定审批权限。《决定》还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属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逃避法定审批权限,将一个建设项目的用地分割审批。也就是说,被征收人要看清征地批准文件的面积、性质是否与批准主体相匹配,是否存在超出法定权限的问题。“分批审批”的目的是逃避国务院审批,想方设法解决省内问题,这是《条例》禁止的。三是未经批准的优先购买权和未经批准的优先购买权。《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占用土地超过批准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超过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本文是对“未经批准优先购买”和“少批准多占用”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这种“先上车,后买票”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因此,经营者必须注意核定的征地面积是否与实际征地面积相一致。四是警惕“以租代征”。《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通知》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这种情况的发生,意味着用地单位实际没有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这通常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的违法行为有关。
另一个专家们共同关心的问题是如何查看征地审批文件?是否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主动公开下列情况:
1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文件(如有变更,应说明变更前后情况);
3。征地通知书和办理征地预审批手续的有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在申请用地批准时制定的“一书四图”;征地批准后,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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