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1.前提条件:公司已合法i取得独立人格。只有合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对法人人格予以否认。
2.行为条件: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具体表现在股东不当使用控制权,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存在规避法律和逃避契约义务的违法行为。
3.危害后果: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
4.因果关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则不得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此时,股东可以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也叫代位诉讼、代表诉讼)。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有:
1.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存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它不同于法人否认说;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适用有所区别;
4.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直接承担责任的股东应具备公司支配力;
5.只能由公司债权人提出诉请,公司本身或公司股东不得主张,亦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采用。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可以参考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认,主要表现在该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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