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节先行原则
1、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3、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调解程序的注意事项
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调解劳动争议时,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3、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律师在仲裁程序中如何通过调解做到效益最大化
1、开庭之前,应准备好调解或和解问题的预案,做好充分的准备。代理人在开庭前应征求劳动者是否同意调解,以及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如涉及到具体的调解数额及调解条件而劳动者又不出庭时,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委托人签名确认。
2、在庭审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主持调解,或用人单位也可能会希望庭外和解,通过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往往会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也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但是,双方经协商达成庭外和解意向的,除用人单位赔偿款项当即付清外,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代理人应建议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书》,而不宜直接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否则,将可能面临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承诺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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