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是否应该对住院期间患者死亡负有法律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30 22:01:27 246 人看过

住院期间突发胆管结石死亡,医院方是否承担责任要具体分析,如果是治疗过程中医院方存在过错的,那么该责任在医院,医院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不存在过错的,那么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具体的赔偿标准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妻子难产死亡丈夫医院弃尸抛婴

妻子难产入院,并在产下女婴后身亡。悲痛的丈夫认为医院有责任,于是一气之下将拉回的尸体又运至医院,女婴也放在医院撒手不管。医院无奈之下,将张某诉至法院。近日,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医疗合同纠纷案,经调解,被告张某将孩子抱走,向院方赔礼道歉并支付医疗费用5000元。

2005年5月19日凌晨3时,张某的妻子因难产转入原告某县医院妇产科,不久产下一女婴。不料,张某之妻产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失去妻子的张某将尸体运回家后,觉得咽不下这口气,便以医院贻误抢救为由又将尸体送回医院,并将女儿抛在医院不管。一个月之后,院方经多方查找将孩子送到张某的打工处,但张某以孩子的母亲死亡,自己生活困难为由拒绝抚养小孩,并表示无力偿还所欠医疗费用。张某之妻的尸体和婴儿一直由医院工作人员管理和抚养至今。后医院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交纳所欠的医疗费、运尸费、尸体冷冻费等共计11997元。产妇之死经鉴定不是医院的责任。

经法院耐心地调解,被告张某认识到自己弃婴是不道德行为,同意将孩子抱走。为照顾被告的实际情况,原告同意减少收取张某的各种费用。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9: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扶养相关文章
  • 医院是否应该对心脏支架手术死亡负责?
    患者在医疗过程中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心脏支架手术费用医保能报销多少心脏支架手术费用医保能报销比例是:1、如果是国产的,那么可以进行医保报销。若是进口的,那么不能够报销。另外如果是在异地做支架手术,一样可以报销。一般县级医院是报销40%,市级医院报销35%,省级医院报销30%,国产支架:报销70%,进口支架:报销50%;2、此外,能够报销几个支架,是根据本市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
    2023-07-03
    472人看过
  • 医院是否对患者家属过失负责?
    不是。每当发生了医疗事故后,都会有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划分的问题存在,那么就需要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的任务是综合分析医疗过失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的责任具体分为了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以及轻微责任,在不同的事故责任下,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医院漏诊构成医疗过失承担25%赔偿责任中国法院网讯病人就医时医院漏诊延误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判决,由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2006年12月,王强因右下肢疼痛麻木一年、腰痛二月至无锡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右足丹毒、右足癣,2007年2月,王强因右足疼痛伴皮肤潮红、发凉三月再次至该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下肢闭塞性脉管炎、右第五趾部分坏死,予以抗感染治疗、止痛等处理。半月后,王强主动出院前往上海某医院,诊断为下肢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随后分别行右足小趾截肢术
    2023-08-13
    465人看过
  • 抑郁症患者住院期间自杀身亡,医院该不该赔
    医院在对患者的护理未尽注意义务的,其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患者被医院收治后,双方即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抑郁症属于精神障碍类疾病,依据诊疗规范的要求,医方进行诊疗活动时,不但要进行药物治疗、心理辅导,还应做好风险告知、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同时还应规范书写病历资料。抑郁症患者在医院自杀身亡,对医方的过错审查,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有无充分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患者住院、陪护、护理风险、离院外出、离院责任等风险;有无准确评估患者自杀自伤风险;病情治疗过程中有无尽到安全检查义务等。律师补充: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公共场所安保义务的边界不宜无度扩张。在行为人主观追求死亡的情形下,无论其身处何种场所均极有可能发生伤亡后果,此时更应理性审视各
    2023-05-06
    452人看过
  • 患者死亡医生负什么责任
    一、患者死亡医生负什么责任要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如果确认结果为肯定,那么在此情况下,医务人员所承担的责任将被视为刑事责任。在医疗过程中因技术失误而致使患者不幸离世,这无疑属于最为恶劣的情形之一,对于患者及家属所承受的、无法弥补的悲痛和损失,医生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向患者及其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
    2024-07-15
    408人看过
  • 患者住院变身亡医院担责五成
    医院对当事人的医疗行为存有过失,其过失与其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方自身因素,对患者的死亡各承担相同责任。具体分析如下文。因为医院没有及时对病房进行巡视,并未尽到护理职责,结果导致病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病变后没有得到及时救治死亡日前,日照市东港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二十二万余元。据了解,前不久家住日照的李某因病到当地一家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肺部感染等疾病,随即在医院住院治疗,但在治疗过程中死亡。患者家属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误,医院的过错直接导致患者的死亡,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应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在李某入院后给其口服补达秀、二甲双胍缓释片,存在用药和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过失;没有证据证实医方按照一级护理的要求对李某及时巡视,及时发现李某死亡前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抢救,从
    2023-06-05
    276人看过
  • 患者在医院就医期间自杀的,医院有责任吗
    医院里面出现生老病死是很正常,有些患者患者在医院住了很久,失去了生存下去的希望,就会在医院里面自杀。这时患者的家属认为是医院方面监管不利而导致,那么患者在医院就医期间自杀的,医院有责任吗?这个要具体分析,看医院安全设施,护理义务是否到位,确定其是否有责任赔偿。患者入住医院时,从法律的角度讲就应视为双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不但负有为患者诊治的义务,还有义务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并尽到一定的看护义务。因此,医院是否需要对患者的自杀行为负责,就要看患者的自杀行为是否与医院的诊疗活动有关,医院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如果医院存在过错就要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患者在医院自杀多见于以下几种情况:1.精神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是一个自杀率较高的群体,在医院自杀者也并不少见。大部分精神病专科医院都有完善的评估、护理体系,不同类型的患者接受不同程度的约束,最大程度地减少了自杀的发生。而综合性医院中的精神科往往是
    2023-05-03
    232人看过
  • 住院患者外出受伤,医院有责任吗
    住院患者外出受伤,医院有责任吗如果是自己私自出去,医院没有责任。如果请假外出,医院有责任。病人请假外出,医疗机构承担的相关义务毋庸置疑,医疗机构承担的主要是诊疗义务。但同时,类似于宾馆、酒店等服务经营场所,医疗机构还承担了病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结合安全保障义务及医患之间信息获取的差异,笔者认为,病人请假外出医疗机构应尽到以下四种义务:1、审核义务。医疗机构对病人外出申请的审核分为两种情况: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病人在意识清醒、自由意志下提出申请,医疗机构即应做出相应的审核;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其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或同意。2、告知义务。由于医疗行业的专业性,病人对自己的病情及外出可能发生的风险并不一定完全知晓。对此,医疗机构应
    2023-06-02
    466人看过
  • 患者住院期间自行出走溺亡医院免赔
    白血病患者住院期间离院出走,溺水而亡,死者家属以医院未尽看护职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9.13万余元。日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经查,2007年6月8日,死者曾某因白血病住进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其丈夫郭某在入院须知中签字,郭某为曾某住院期间的看护人。2007年6月21日7时20分左右,曾某在郭某出去买早点期间自行离开病房外出,随后郭某进行了寻找,并于当日下午2时40分向吉州公安分局文山派出所报案。随后医院亦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寻找并在吉安电视台播出了寻人启事。同年6月24日,曾某的遗体在赣江峡江段被发现并打捞上岸。法院认为,曾某在被告处住院治疗与被告构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曾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住院期间亦有家属陪护,被告在入院须知中已告知“住院期间,请不要随意外出,以免影响治疗及出现意外情况”。被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看护责
    2023-06-11
    489人看过
  • 患者转院后死亡,哪家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5月5日22时15分,范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河南省内乡县中医院治疗。23时45分,经中医院同意,患者被转至内乡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0时45分,范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7月1日,南阳市医学会经对中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分析,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鉴定结论送达后,中医院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为此,范某近亲属将中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法庭上,中医院提出追加第二人民医院为共同被告。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中医院行为与患者最终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中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中医院辩称应追加第二人民医院为共同被告的理由,合议庭认为,因两次鉴定结论均认定中医院存在过错,而未认定第二人民医院存在过错,中医院与第二人民医院不存在共同的故意和过失,也并非
    2023-06-05
    384人看过
  • 治疗延误致患者死亡医院被判负全责
    近日,济南中院审结一起长达六年的医疗纠纷案,二审改判被告医院承担全部责任,退还患者支付的医疗费,并赔偿死者亲属56万余元。该医院在病人术后出现危险症状时,没及时检查、救治,拖延四天才进行二次手术,终致病人死亡。2003年4月25日,患者黄某到被告医院就诊,5月2日,医院为黄某进行胃大部切除、胆总管切开取石、胆囊切除术、胃空肠吻合术,并实施T形管引流。5月4日,T形管前臂局部脱落,胆总管缝合处有一0.4cm的缝,并有胆汁流入腹腔。5月8日为黄某进行二次手术后,黄某出现高热、黄疸和转氨酶升高,后呼吸衰竭,7月2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审理期间,医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1.2003年5月2日,全麻+硬膜外麻醉下行胆囊切除、胆总管切开取石、T形管引流,胃大切除、胃空肠吻合术,所采用的治疗方案是正确的。2.T形管脱落、胆汁外溢是引起黄某二次手术后出现一系列并发症,最终呼吸循环衰竭的根本原因。据
    2023-06-05
    68人看过
  • 住院期间突发胆管结石死亡医院有责任吗
    住院期间突发胆管结石死亡,医院方是否承担责任要具体分析,如果是治疗过程中医院方存在过错的,那么该责任在医院,医院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不存在过错的,那么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具体的赔偿标准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
    2024-05-04
    368人看过
  • 医院患者自杀医院有责任么?
    一般病人,即没有精神病或其他需要特别看护和护理的病人,并且在治疗期间具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果医院按照规定行使了护理或看护义务的,病人系自杀死亡的,应当认为医院不应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4-05-01
    439人看过
  • 医院为民营,患者住院,法院是否支持?
    在民营医院住院法院认可。只要当事人所在的医院能够提供病例、诊断报告、收费明细及发票,法律上的认可没有太大问题。法院认可的证据包括,证明客观事实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资料。主张的事实必须要有证据来证明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而法院认定该证据能否达到反映客观事实的标准,则是根据法律和推理来实现的。云南一民营医院诉医保中心玉溪市易门县一家民营医院,因涉嫌违反医保政策,被叫停医保业务并遭受行政处罚。医院不服处罚,认为是相关部门乱作为。在行政复议被驳回后,该民营医院一纸诉状将医保中心告上了法庭,索赔30多万元损失。昨日,易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涉嫌违反医保业务被叫停易门重生医院(以下简称重生医院),是6年前在易门县所成立的第一家民营医院。今年6月30日,易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向医院下达了《关于定点医疗机构重生医院违规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处理通知》),对重生医
    2023-07-11
    194人看过
  • 患者在医院期间突然坠楼身亡,医院的责任如何认定
    如果患者是结核病,而非精神病,不存在监护责任,因此,自行坠楼身亡,医院是不负责的。如果是因为医院的设施坠楼身亡,医院应该承担责任。【以案说法】患者因患多种疾病到医院接受治疗,治疗期间该患者从医院6楼一跃而下自杀身亡。患者家属以医院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和存在管理漏洞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各项损失78万余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认定医院治疗及护理行为无过错,无需承担对自杀患者家属的赔偿责任。年过五旬的林某患有麻痹性痴呆、神经性梅毒、十二指肠溃疡等多种疾病,2012年2月起,林某多次到厦门某医院接受治疗。2013年11月8日,林某再次入院,在该医院住院部六楼住院治疗。次日凌晨3时40分,陪护林某的家属发现林某不在病床上,情急之下医护人员和林某家属随即分头寻找,一小时后发现林某倒在3楼阳台上,随即对林某展开抢救,但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医
    2023-06-13
    206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扶养
    词条

    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 更多>

    #扶养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