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土普法征收方以土地储备为由征收收房屋,是否可以拒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3 21:30:45 454 人看过

在拆迁活动中,什么情况下政府才能进行房屋征收呢?很多被征收人其实并不清楚。这导致征收方即便进行违法征收,被征收人也很难判断和维权。

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有时候征收方都没有合法的征收程序。有当事人就反映,当地征收方打着土地储备的旗号进行房屋征收,不同意还不行,并且补偿也不合理。明明周边地价上涨了,征收方却不愿多补偿一些。

他问:“征收方能不能以土地储备为由进行违法征收?”答案当然是不能的。

一语点破土地储备的背后秘密:有时候就是低价囤地,高价出售

土地储备是个很专业的词,很多被征收人不清楚,误以为是公共利益征收,尽管补偿不合理,也在征收方的压力下屈服签字。

在这里要告诉大家,很多时候,土地储备就是征收方想囤地,用于后期开发,也就是低价拿地,高价卖地,获得更好的经济收益。

但是被征收人往往很难获得地价上涨后的收益,而且提前几年征地,补偿也不会太高。无形中,被征收人也就错失了土地增值的利益。这种征收小算盘,不少地方的征收方打的很响。

先来了解,什么是土地储备制度?

土地储备管理制度是我国土地领域的一种新型制度,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机构为政府批准成立,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不得为了收储而违法强制征收土地

根据2018年1月3日,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如果需要征收,那么必须按照法定征收流程来进行,并合理补偿。

由此可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对于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界定中,并不包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获得的土地。

律师普法:土地储备不属于公共利益,应平等协商,争取丰厚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土地储备显然不属于这几种情形,也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对土地储备进行规定,更没有明确其属于公共利益,进行土地储备原则上不能通过征收的方式,只能采取购买、置换等交易方式。

因此,征收方显然不能以土地储备为由进行房屋征收。这种购买、置换属于平等交易,您大可放心谈补偿,谈出丰厚补偿来。

注意点:即便有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仍不能以土地储备为名进行征收

土地储备机构是隶属于政府的事业单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但是如果征收方打着土地储备的幌子来进行房屋征收,并绕开法定征收流程,那么就属于违法征收,征收方很有可能没有正式的征收批文。玩的还是先拿地、占地、囤地,后审批后开发后建设的老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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