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受国务院委托向会议作反垄断法草案说明时表示,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保持中国经济活力,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法律保障。
此次提请立法机关审议的草案共8章56条,主要规定了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大制度,以及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反垄断机构、法律责任等内容。
■明确禁止各类垄断协议
同时规定了豁免制度
所谓垄断协议,即指经营者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等协同行为。鉴于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危害极大,各国反垄断法均明确予以禁止。
反垄断法草案明确禁止经营者达成各类垄断协议,包括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固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以及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也包括在交易中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者设定其他交易条件等排除、限制竞争的纵向垄断协议,并明确被禁止的垄断协议自始无效。
同时,草案还规定了豁免制度,即对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如果其能够证明是为了实现改进技术、研发新产品或提高中小经营者的经营效益以增强其竞争力等目的,同时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则不予禁止。
■严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不反对正当竞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此次初审的反垄断法草案采取国际通行做法,不反对经营者通过市场竞争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实施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实行差别对待以及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等7种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更为重要的是,草案还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为依据,明确了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3种情形,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督,防止和制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专家指出,草案如此规定,既不妨碍、不限制大公司、大企业的存在和发展,符合中国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的政策,又能够有效制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破坏竞争的行为,有利于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
■确定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一般为全球年度销售额超过120亿元
由于经营者集中既具有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提高经营者竞争力,又可能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这样两面性结果,因此世界各国都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必要的控制,其主要手段即是实行事先或事后申报制度。
草案根据中国实际,并参照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对经营者集中规定了事先申报制度,要求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经营者实施集中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申报;未申报的,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此外,草案原则上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作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判断标准,并明确了允许经营者集中的条件。
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反垄断法草案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状况,特别是不同行业和领域差别较大的实际出发,分3个层面规定了申报标准。一般行业和领域的申报标准为: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
■专章规定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
6类滥用行政权力行为被明确禁止
前段时间,一些媒体对草案中有关行政性垄断内容的去与留众说纷纭。此次提请立法机关审议的草案中设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章,并成为草案最大亮点,此前的种种传闻不攻自破。
草案除在总则中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外,还设专章对当前中国社会较为典型的6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予以明确禁止。
这6类行为是: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定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以采用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以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
此外,草案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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