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是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遗忘物的持有人一般都能回忆起财物的确切遗失地点。因持有人将财物丢失于公共活动空间,任何第三人发现后都有权拾得。
一、遗失物品是否丧失所有权
一般而言,捡到遗失物后,并不能直接获得该物的所有权,仍需归还失主,但是满足一定条件后,仍有可能获得该物所有权。《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即拾得人不取得所有权。基于拾得人享有遗失物所有权的合理性分析,捡拾人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并经过一定程序才能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1.必须是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2.须为动产
基于物的性质来讲,在现实中,应该也只有动产才能被拾得,不动产有地上附着性,被丢失的概率几乎为零。
3.拾得人主观状态为无权占有
拾得人不是基于某项业已存在的物权或合同债权而占有该物,而是因偶然因素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这种占有应属于无权占有。至少拾得人要取得所有权,应该满足在拾得物件时为他人代为保管的意思。
4.拾得人应履行法定义务
不履行通知、报告义务,既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表现,也是没有履行义务的表现,因此不能取得所有权。
5.法定期限届满
6.拾得人不得为不法行为
拾得人在保管拾得物期间,不得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或导致拾得物毁损、灭失或对拾得物任意加以处置,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应丧失取得遗失物的权利。只有拾得人作为善良保管人的时候,才不会从事不法行为,不会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毁损和灭失拾得物。这些不法行为是拾得人为恶意占有人的外在表现,显然成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条件。
二、在火车上捡拾他人遗留的物品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在火车上拾得他人遗失的物品会不会构成犯罪,依据拾得人归不归还遗失物而定,如果归还的不构成犯罪。如果拒不退还且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构成侵占罪,面临刑事处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三、侵占罪的客观行为有哪些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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