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南京市住宅公积金获取办理,保护住宅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住宅公积金办理条例》和《南京市住宅公积金办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则,联系南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细则。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请求获取自己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采购、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有些或彻底丧失劳作能力,并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的;
(四)出境久居的;
(五)归还购房借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借住宅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宅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宅公积金办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则的别的情形。
员工契合(一)、(五)、(六)项规则获取住宅公积金的,其配偶能够一起获取自己账户内的住宅公积金。
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借住宅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核算,超越下列规范的,按下列规范核算房钱: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能够请求获取自己住宅公积金,用于付出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用城乡居民最低日子保证或被市总工会确定为特困员工的;
(二)自己、配偶、爸爸妈妈及其后代因严重疾病形成家庭日子格外艰难的;
(三)连续赋闲两年以上,且男员工年满45周岁、女员工年满40周岁,家庭日子格外艰难的;
(四)遇到别的突发事件形成家庭日子格外艰难的。
严重疾病按照本市乡镇员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则进行确定。
第五条员工与爸爸妈妈(或后代)采购同一住宅的,均能够获取;员工与爸爸妈妈、后代以外人员采购同一住宅的,仅其间一方能够获取。
仅采购住宅有些产姑且该住宅剩下产权未变化的,不能获取住宅公积金。
第六条员工逝世或者被宣告逝世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够获取该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悉数存储余额,一起刊出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悉数存储余额归入住宅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一起刊出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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