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试用期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7:01:02 173 人看过

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完全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其怀孕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因其怀孕而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又没有相关证据支撑,那就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现实生活当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签订了相关的劳动合同,那么都不能够随意的解除劳动关系,否则的话都是属于有过错的,比如说正在怀孕的女性员工,如果被用人单位辞退的话,就是属于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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