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中国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公众的行政参与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与发达国家相比,都还存在很大差距,但随着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众行政参与的落实与实现还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就公众行政参与的类别和法律状况观之,应继续完善公众行政参与的路径与制度保障。
【关键词】:公众行政参与参与种类法律应对及完善
参与意指参加(事务的计划、讨论、处理),而参加则可进一步解释为加入某种组织或某种活动,提出(意见)。[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非就是两大类,即制定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2]所以,公众行政参与一般在两种意义上展开,一是参与抽象行政行为,重点是对行政管理计划、方针和政策、行政立法提出建设性意见,发表自己的看法,二是参与具体行政行为,在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中发挥功能和作用。
公众参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对中国人来说,既新鲜且富有挑战意义,在长期的封建统治下,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严格的等级观念禁锢着人们的思想,统治阶级与公民形成了界限分明的权力的两极,公众极少有机会进入国家的决策层,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在中国历史上,几乎没有规模化的政治参与,政治参与只是一种个体化的非制度化的偶发性现象,[3]这是中国独特的社会历史文化所决定的。
公众行政参与的实现需要如下基本条件,一是统治者管理理念的转变,公共事务的管理不再为所管理者垄断,而且十分需要公众的参与与配合,配合不仅检验决策的正确、科学与否,且可以大大提高行政效率,使管理者的意图得以迅速实施和实现。二是公众社会地位的提高、参与意识的增强,公众不再仅仅作为被管理者,而是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出现,行政相对人不是普通的公民、法人,而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该概念在学界被普遍认可,这本身就说明了公众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地位的确立。事实上,公众在各项管理活动中勇于和乐于发出自己的声音,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的一大特色。三是制度保障,公众参与最根本的法人法学》2007年第6期。(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黄凤兰)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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