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放弃单位赔偿部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0 14:52:30 140 人看过

若劳动者在职期间签订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则该份承诺书无效。劳动者在职期间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这就决定了在职期间签订承诺书的双方并非平等主体。且劳动者在职期间不享有经济补偿金的利益,固放弃其未享有的利益约定应归于无效。因此,劳动者在职期间签订的“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时无效的。

一、违反了劳动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得到相应的违约金,用工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同于其他合同关系:

一是劳动合同主体由法律规定,没有合法资格的公民不得与没有有效劳动权利的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二是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根据社会的需要制定合同。

只要涉及到自身或者公司利益,合法合同具有法律保护的利益。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共同还款承诺书是否一定具有法律效力

共同还款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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