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3 19:23:17 293 人看过

1、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3、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关于淫秽物品,我国《刑法》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主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一、传播婬秽视频罪如何判罚

传播淫秽视频罪对犯罪分子一般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行为,具体如下: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复制淫秽物品

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淫秽物品。《刑法》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淫秽物品时,应在把握淫秽物品的实质属性的前提下,坚持整体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判断原则,要看性的描写:(1)是否露骨、详细;(2)采取的是何种描写方法;(3)在作品中的比重;(4)是否为表现作品的思想、艺术所必需;(5)是否能被作品的科学性、艺术性、思想性所缓和与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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