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租赁期满或者合同终止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加装修的,可以由承租人拆除。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的,合同终止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加装修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承租人在剩余租赁期内请求出租人赔偿装修残值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二)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承租人在剩余租赁期内请求出租人赔偿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应当在使用价值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租赁期间剩余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四)因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租赁期间剩余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出租人如何解除租房合同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出租人想要解除租房合同,必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如果承租人对此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租房合同的效力。
2、出租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租房合同对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租房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租房合同中无约定的,出租人不履行租房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无论对于出租人来说还是承租人都需要尊重合同约定的精神,毕竟这是双方在真实意愿情况下所签订的任何一方,如果违背的话,另外一方都有权利要求对方进行一定的赔偿,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自然是可以将这个合同进行解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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