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作为一名保险公司业务员,不仅将客户的保金私自领取,还对客户进行诈骗。近日,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法院判处甘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审理法官认为,此案说明保险业还需加大对其从业人员的有效监管。
法院审理查明,甘某于2003年4月至2006年1月间任互助县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2004年4月,甘某为李英办理了一份金额为1.5万元的保险合同。2005年8月,甘某以上级保险公司来人检查工作需要客户资料为由,从李英处要走了她的保险资料。2005年9月,甘某拿着李英的资料让另一人冒充李英将1.4万余元保险金领走。2005年10月份,客户李菊将女儿的1000元保险金交给甘某,甘某将此款私自占用。2006年12月,甘某对陈某谎称其是互助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以要为陈某办理保险业务为由,从陈某手中骗取现金4.9万元。
互助县法院近日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甘某有期徒刑1年;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审理法官指出,从此案可以看出,虽然保险企业制定了很多管理制度,法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还不够完善。个别人员在金钱的诱惑下,会发生侵吞公款、虚构保险事故和退保等行为。因此,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保险业务运作势在必行。同时,在办理保险业务时,消费者应对业务员资质进行一定的审查,避免上当受骗;还应注意保管好保险资料、理赔凭证等,防止产生意外风险。
青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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