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经济适用住房试点工作选房、签约阶段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管保〔2010〕402号
徐汇、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就两区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选房、签约阶段提出的有关问题,经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申请户签订选房确认书后,应当在2010年12月31日前,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房源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在前述截止日前未签订的,视为放弃选房权利。
二、申请户未参加选房活动的;申请户参加选房活动、非因本期供应房源的房型套数有限原因未选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户签订选房确认书后、因自身原因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或者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被解除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下方式中作出选择,并承担相应后果:
(一)与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确认保留准购证明,轮候序号排列在参加本期选房活动、但因供应房源的房型套数有限原因未选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户的轮候序号之后;如在下期房源供应的选房活动中仍未选购住房的,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二)与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确认退出试点申请,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注销准购证明、轮候序号和选房确认书;该家庭可以在后续批次的申请受理期内重新提出申请,并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沪房管保[2010]3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户未作出选择的,视作保留准购证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在徐汇、闵行区开展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
四、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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