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的措施及使用主体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54:53 303 人看过

一、强制执行的措施有哪些

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二、强制执行使用主体有哪些

一般来说,强制执行权行使的主体是当地的相关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人民法院只要有接到相关的行政机关或者是第三人的诉讼请求的话,那么就可以进行强制执行,而行政执法机关要有相关的权利才能够进行强制性执行。

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有限的,除了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权外,其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权必须要有法律规定。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三个行政部门有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行政强制执行权。

三、申请执行费用交纳标准

申请执行费用缴纳标准为: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当事人交纳执行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执行费用的司法救助。执行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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