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储合同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仓储合同当中是有关于留置权的规定的,仓储合同本质上是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法律,留置权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3、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一十八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仓储合同需要备案吗
订立仓库租赁合同不需要备案,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且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三、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在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在对方还有其他损失时,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继续履行。
4.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在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后,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由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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