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8号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金人庆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期货。
第二十四条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保障基金的使用、补偿、追偿等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六条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延期缴纳或者拒不缴纳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保存、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七条对挪用、侵占、骗取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有关失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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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有哪些内容?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4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应当缴纳的启动资金划入保障基金专户。期货交易所、期货应当按季度缴纳后续资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季度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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