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都具有先诉抗辩权对不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9:34:30 409 人看过

一、保证人都具有先诉抗辩权对不对

先诉抗辩权也称“先诉利益”或“顺序利益”,是指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没有先向主债务人进行追诉而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对于维护一般保证人的权益极为重要。

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一)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先诉抗辩权既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之前、诉讼或者仲裁的过程中或者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

(三)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

(四)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其功能在于防御和阻却,暂时停止或延缓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能否认或者消灭债权人的权利和保证人的责任。

二、抗辩权的作用在于什么?

首先,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一)抗辩权是对抗他人请求权的一项权利,可以使他人的请求权暂时或永久地不能实现。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民事权利如果从作用上划分,可区分为请求权、抗辩权、支配权和形成权四种,其中请求权的客体为被请求人的给付行为,支配权的客体为被支配的对象如物、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形成权的客体为民事法律关系自身,而抗辩权的客体则是他人的请求权,这是由抗辩权的作用所决定的。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进行抗辩,否则"对抗"就无从谈起。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也规定:"双务契约当事人的一方,于相对人履行其债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但是,相对人的债务不在清偿期时,不在此限。"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契约互负债务者,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之义务者,不在此限。"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抗辩权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从以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负有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时,另一方才可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否则就不能行使抗辩权。

(三)抗辩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它并没有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比如不安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抗辩权是在一种受到他人不正当的行使其权利对自身权益的损害时的一种对抗权。这是对权利过度使用的一种反制措施,利用这种反制措施,可以迫使一些不良行为得到遏制,保护利益双方的共同权益。抗辩权的概念: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抗辩权的不同定义: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梅仲协先生认为,抗辩权就是因请求权人行使权利,义务人有可以拒绝其应为给付的权利。而另一位学者郑玉波先生则认为,抗辩权属于广义的形成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但又不以请求权为限,对于其他权利的行使,也可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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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4日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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