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描述了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六种行为,包括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妨碍执行、虚假诉讼等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高消费令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这些行为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果被执行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或履行法定义务,执行程序将无法继续进行。
具体标准如下: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妨 碍 执 行 失 信 人 的 标 准 是 什 么 ?
妨碍执行失信人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人。
那么,妨碍执行失信人的标准是什么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妨碍执行失信人的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1. 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 阻碍执行措施的实施:被执行人采取措施阻碍法院强制执行,如暴力抗拒、转移财产等。
3. 隐匿、转移财产或者毁损、抢夺执行标的物: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或者毁损、抢夺执行标的物,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4.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人民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的判决、裁定,进行高消费行为,或者转移、隐匿、毁损、抢夺执行标的物。
5. 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如消极抵抗执行、聚众哄闹等。
对于妨碍执行失信人的行为,我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妨碍执行失信人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打击,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妨碍执行失信人的标准包括: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阻碍执行措施的实施、隐匿、转移财产或者毁损、抢夺执行标的物、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以及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这些行为都会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进行。我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都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妨碍执行失信人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打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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