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担任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提到的观点是“案外人因保全或先于执行错误受到侵害,赋予案外人享有复议的救济程序就足够了。”在书中还提到“该意见,也是经过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单位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包括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的法律救济程序有以下几点: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可以申请复议,并未规定其他救济渠道,案外人依此也只能享有复议权。
2、保全裁定只是中间性的裁定,而非终局裁定,赋予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相同的申请复议权利即可,不宜给予其异议之诉的权利。
3、过多的救济环节和手段将影响保全的效率性。
4、对于保全实施中发生的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按执行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处理。这里所说的保全实施中发生的问题笔者的理解应该是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对保全财产实施具体的执行行为,包括拍卖、变卖等处置措施,这时,案外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向执行机构提出执行异议,那么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行使了复议权后,在保全实施中是否仍然享有异议权,在该书中没有明确阐述。
一、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
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两种程序救济。持这类观点的主要是河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的张华仕,他曾在中国法院网发表《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律救济进路》这篇文章,在文中他提到了案外人可以选择采取上述两项救济权利,这篇文章后来被很多网站转载,它也成为新民诉讼法解释实施后旗帜鲜明的关于不服保全裁定救济途径的论述之一。文中作者评述“尽管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是关于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第一个明确规定,但整个法律条文中并未出现只能、仅能等用词,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尚未在其他文件或者场合流露出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只能采取复议程序救济。”
另外作者还提到《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的规定赋予了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对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程序的一部分,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时,自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享有异议权,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赋予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案外人以异议权恰恰符合法律体系解释的要求,不赋予其异议权反而不符合法律体系解释的要求。因此,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案外人依法应享有异议权。
对于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的法律救济程序,可以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根据案件以及裁定的条例提出异议,确保自身利益,保障自身权利,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要点,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有疑问欢迎大家前来咨询,同时也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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