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之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2 17: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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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行政诉讼也与民事、刑事诉讼一样,进行审判方式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明确规定:“对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但是,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作为新出现的法律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应用、操作,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本文拟就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关于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案情比较复杂或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对庭前证据交换应如何运用和操作,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作法不一,本文就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有关问题,谈一谈粗浅的看法。
一、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意义及存在问题
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在一审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互相交换已经持有的用来证明各自主张的证据,从而固定诉讼请求,明确双方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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