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河集乡中学陈某某和王某某在课间玩耍嬉戏,王某某的脸部被陈某某弄伤,学校作为监管方应如何承担责任?2015年3月30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健康权纠纷案,将被告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作为共同被告,并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王某某损失4.5万余元,被告某学校因未尽到应尽的监管责任,补充赔偿王某某1.5万余元。
陈某某、王某某均系睢县河集乡某中学的学生,2014年10月12日上午课间休息时,双方各拿一块玻璃条玩耍,玩耍过程中王某某脸部被陈某某用玻璃划破。王某某当即被送往睢县人民医院住院医治,花费医疗费4651.26元,后经鉴定王某某脸部受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因与陈某某的家长及学校商议赔偿未果,王某某和母亲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和陈某某虽为未成年人,但均已年满10周岁以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已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双方均应预料到玩玻璃条的危险后果。王某某对自己的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减轻陈某某的责任,遂判定两人各承担20%和80%的责任。同时,学校应当知道在校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心智不成熟,好动且控制能力弱,喜欢打闹嬉戏,极易发生人身伤害,虽然学校告知过学生禁止打闹,但未举证证明在课间安排教师实施巡查等监管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在课间未尽到完全的监管责任,存在一定的过错,可认定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遂判令其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
学生课间嬉闹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399人看过
-
学生课间嬉闹受伤,谁承担赔偿责任?
421人看过
-
学校是否承担学生嬉闹致伤责任
194人看过
-
学生嬉闹致伤学校被判无责
335人看过
-
学生课间打闹受伤学校未尽职担责
98人看过
-
课间学生受伤学校承担次责
327人看过
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担责任。 只有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 更多>
-
-
-
-
-
学生课间相互打闹受伤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07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课间休息期间,该时间段属于学生自由活动时间,不在学校的监管之下。如果王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某初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某初中对王某遭受的人身损害就不承担赔偿责任。该事故发生的起因是由于王某无故拍了一下张某的肩膀才导致双方相互打闹起来,以至张某推了王某一下,致使其跌倒在地,最终造成王某受伤的结果。因此,王某与张某对此事件的发生均有过错,王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应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