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不能转破产程序能否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收到重整申请,将对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进行审查,根据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经营是否具备重整经济价值进行审查。比如,破产企业是否具有技术、商标、商誉、专利权及特殊的经营资质等,企业经营过程中是否已经形成了营销体系、客户资源、上下游业务协助关系、人力资源、技术研发等体系,是否具备专用的设备、基础设施等。如果债务人具备重整价值,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裁定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重整程序。
在重整期间,如果债务人的经营状况恶化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或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又或者由于债务人的行为导致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再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法院未裁定批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作出终止重整程序的裁定,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在重整计划的执行期,债务人不能或不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终结重整程序的裁定,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破产重整要经过的基本程序
1、首先是重整申请的提出。按照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而占公司出资额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在公司被申请破产之后,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前提出重整申请。
2、其次是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具体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时法院将以企业是否具备重整条件为标准。当然,这是理论上的要求,在实践中,这一标准是很难掌握的,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尤其是法院的态度非常微妙。笔者参加培训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破产业务庭)审判长也提到了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破产案件的指导思想是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应当尽量受理,并专门对各地法院进行了明确,但各地法院仍存在不愿受理破产案件(也包括破产重整案件)的现实情况。
3、立案后的重点工作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拟定,这是重整能否成功的关键,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实施。事实上,重整计划在申请破产重整前就应当明确,尤其是重整方和重整具体措施等重要事项。
4、重整计划拟定后,将提交不同的表决组予以表决。各组均予以通过的,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若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经再次表决仍未通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
5、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将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由债务人(即破产企业)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
6、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若重整计划不能按期提交,或者重整计划未获通过,或者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将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企业破产。
三、破产重整债权人咋办
在我国的相关的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说没有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的时候就被视为到期了,那么这个时候因为债权到期了,所以债权人就有权利要求债务人来履行他清偿的责任,而且要求保证人要承担保证的责任。
而债权又分为了以下这两种,第一种是拥有着担保物权的债权。这一种得债权人的债权依照着是否拥有物权担保而来划分为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以及普通债权,也就是无担保无权的担保。如果说债务人被宣告了破产的话,那么享有这担保物权的债务人就可以对担保的财产进行一个优先的享受权利,而普通再选的债权人则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一个清偿顺序的受偿。也就是说,再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第113条的规定,破产的财产在优先清偿完了,破产的费用,以及共益债务之后,就按照以下的这个顺序来进行清偿。
第一,破产人所欠工人的工资以及费用还有伤残补助,还有工资,还有抚恤的一些费用。所欠下的也应该划入职工的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的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行政的规定来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第二,破产的人所欠缴的一些除了前面规定的之外,还有社会保险的费用,以及破产的人所欠下的税款。
第三,普通的一个破产的债权。这种债权在破产的财产不足之后以清偿的同一个顺序来按照要求进行清场,按照比例来进行分配。所以在债权人可以对享有着担保物权的财产得进行一个优先的受偿,而在行驶了这个优先的受偿权之后,如果说他的债券还没有得到足够的清偿的话,那么这个没有清偿的部分就成为了普通债权,而这个适用于我国相关法律,也就是破产法当中的第113条所规定的清偿顺序。
其次还有一种在全球使用保证人的债权,这种债权是也主合同一起保证合同,同时都有效的来作为一个大前提的。根据我国的《民法典》,里边儿的第六百八十七条中的第二款的规定,一般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的纠纷,如果说没有经过审判以及仲裁的话,而且就在屋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然还是不能履行债务的话,那么对于债权人就可以拒绝承担保证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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