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2:20:20 60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02-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号)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二○○○年二月十六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2: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审判委员会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号】法函[2003]46号【颁布时间】2003.09.09【实施时间】2003.09.09【效力属性】有效【效力说明】【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你部2002年12月15日对我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六条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规定》第五十六条不适用于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该类企业破产案件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发(1997)10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根据相关规定向破产企业职工发放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后,不再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予以补偿。二、《规定》第五十六条中“依法或者依
    2023-06-09
    48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债务加入问题的解释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本案中,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时为天伟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最高院夫妻债务的认定是什么最高院夫妻债务的认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生活所接下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如上
    2023-07-12
    14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03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7日起施行。二○○四年一月二日==================================================================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二、第三条修改为:"已在报刊
    2023-04-26
    16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公房处理问题司法解释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二、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三、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
    2023-04-14
    6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的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日期:1993.04.10·实施日期:1993.04.10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现将《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望及时报告我院。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当前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办理假释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罪犯的假释问题对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确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如果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当地具备监管条件,可以不受法定执行刑期的限制,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特殊情节的规定,予以假释。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主犯,惯犯
    2023-06-11
    289人看过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公司解散案件
    一、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公司解散案件全体股东自愿解散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你公司适用的是普通清算程序,公司解散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代表公司从事清理公司资产、收回公司债权、清偿公司债务、代表公司起诉和参加诉讼活动。我国《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必经程序,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二、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如何处理1、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按以下情形处理:(1)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3)经人民法院
    2023-03-26
    267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释[1998]30号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为了正确执行该解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1999年1月6日第1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1998年12月23日以后正在审理的非法出版物一审刑事案件,一律适用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未达到最低数额标准的,如果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准许撤诉;如果检察院不要求撤回起诉,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二、1998年12月23日以前一审已经作出有罪判决,1998年12月23日以后正在进行二审的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如果未达到解释规定的最低数额标准,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意见处理。三、1998年12月2
    2023-06-11
    17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陕高法研〔1988〕43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请示1988年8月2日陕高法研〔1988〕43号最高人民法院:当前我省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一些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诉讼当事人问题有不同的认识,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传唤出庭应诉。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向我院提出意见,要求明确解决。此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对于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不
    2023-06-09
    43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离婚时公房使用权房如何处理?199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作了较全面的回答,全文如下: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
    2023-04-27
    198人看过
  •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质疑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笔者认为最高法上述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超越了司法职权,应及时修改,其理由如下:一、最高法的“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明确规定不满二百克及不满十克的处罚标准,而“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在其它情节未变的情况下,对幅度内毒品数量随意划定出一个“一百
    2023-06-11
    36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分工问题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2002-03-10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庭对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如何分工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经教育,行政行为相对人自动履行的,即可结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庭。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20020306)最高人民法院
    2023-06-06
    463人看过
  • 最高院关于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审理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审理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二○○八年五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6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
    2023-06-14
    63人看过
  • 最高院关于寻衅滋事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是什么?
    最高院关于寻衅滋事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023-06-03
    182人看过
  • 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会[1997]1号、法发[1997]16号颁布日期:1997年06月27日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会[1997]1号第一条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因在起诉、审判阶段被错误羁押而申请赔偿的,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提出申请,先收到申请的机关为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第三条二审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赔偿案件,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按应当赔偿金额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将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另一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负责审
    2023-06-11
    116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审判委员会是按照所谓“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各级法院内部设立的机构,它的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拟判处被告人死刑... 更多>

    #审判委员会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是怎样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法律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遗弃案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解释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3-04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线、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解释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2-13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11
      展开全部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