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建委关于《金山区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金山区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落实今年1月2日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建设部等八部委提出的有关清欠防欠措施(建市[2004]1号),根据市政府提出力争2年内基本解决本市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的目标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制订的关于本市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04]19号文),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制订本区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
具体名单如下:
第一召集人陆建成副区长
召集人平安兴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时德根区建委主任
成员单位:区建委、计委、财政局、房地局、规划局、工商分局、劳动保障局、监委、司法局、水务局、法制办、法院等。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建委,以下简称区清欠办)具体实施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款工作。区清欠办主任由区建委副主任应建敏兼任,副主任由区建委执法科科长夏士华、区建管所所长洪志余担任。日常工作由区建管所负责处理。
二、明确清欠范围、拖欠判定标准和调查步骤
(一)清欠范围
2003年12月31日以前在区行政区域内办理第一层次施工承发包合同的工程项目为主。
(二)判定拖欠的标准
拖欠工程款是指已经竣工的工程、因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未竣工工程,发包人(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根据具体情况,对拖欠工程款分别按以下标准认定:
1、已竣工结算的拖欠
(1)已经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仍拒不偿还的工程欠款。
(2)已经签订还款协议,未按计划时间偿还的工程欠款。
(3)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在工程竣工结算28天后),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
2、已竣工未结算的拖欠
工程已竣工验收,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56天后),发包人尚未按合同结算支付的工程欠款。
3、工程已完工,未办理竣工验收的拖欠
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42天后,发包人尚未组织验收,但工程已投入使用的,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合同未作约定的,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尚未投入使用的,需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上述办法认定的工程欠款。
4、在建工程的拖欠
工程施工中,因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对已完成工程量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
(三)调查步骤
1、被欠项目申报
一是施工企业通过资质软件中的拖欠工程款模块进行网上申报,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确认后,即上传建设部。全国统计汇总结束后再将属于本区范围的拖欠项目从建设部网站下载。二是各镇、街道及区级工业区等通过调查摸底将本行政区域内拖欠工程款项目上报区清欠办。
2、被欠项目归口
区清欠办对本区范围内的拖欠项目进行具体分析,以项目为主线,开列拖欠工程款的具体项目清单。每月进行分类动态分析,确定清欠项目、清欠数和归口管理部门。在明确谁欠谁,欠多少后,确定建设单位为还款第一责任人。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发生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就清欠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如无明确约定的,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拖欠单位必须限期解决拖欠问题。
三、确定清欠工作方式
(一)在获得基础数据的前提下,将排查出的发生拖欠款问题的项目列出清单,按原审批权限、产权关系等原则,由相关镇、街道、委、办、局等落实解决,由区清欠办督促推进。
(二)针对每个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况的项目,由拖欠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将还款计划和还款情况报相关镇、街道办,委、办、局等确认。
(三)区清欠办在金山网景(www.jsol.net)上开通清理拖欠工程款栏目,作为信息输入、查询和交换的平台,达到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统一、及时。
四、建立不良名单
(一)列入不良名单标准
1、按照拖欠判定标准,已经仲裁机构或法院生效裁制文书认定并拒不偿还的工程欠款属恶意拖欠,拖欠单位即被列入不良名单,并作为典型案例处理。
2、对拖欠判定标准中其它各类情况,经专业工作组认定后,由各镇、街道办,委、办、局等向建设单位发出《提醒通知书》;在《提醒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无结果的,由区清欠办向建设单位发出《催付通知书》;仍无结果的,经联席会议讨论,判定为恶意拖欠,列入不良名单。
法定代表人作为不良名单的内容之一。
(二)对不良名单的处理
1、区清欠办根据上述原则提出不良名单,报联席会议批准。
2、披露不良名单,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3、实行信息跟踪制度,相关信息录入企业合同信用状况。
4、提请项目批准、土地投标、规划许可、报建、施工许可、商品住宅预售、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审批(备案)等部门严格把关。
5、将不良名单提供给金融系统,作为金融单位信贷时减少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的依据。
6、对列入不良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监察。
不良名单上的单位履行完清欠义务,经区清欠办审核并报联席会议批准后,从“不良名单”上删除,并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五、探索并建立防欠长效管理机制
区政府将对这次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工作进行总结,依据市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从以下四个方面积极探索并建立防欠长效管理机制。
(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行社会化保险和担保。
(二)严格审批管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
(三)增加法制意识,用市场化和法制化手段化解难题。
(四)建立解决拖欠建筑民工工资问题机制。
附件:
1、清欠工作机构联系表
2、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登记表
3、建设工程拖欠款统计表
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清欠工作机构联系表(略)
单位名称(盖章):
备注:
1、此表于2004年月日前上报区清欠办(区清欠办地址:石化平乐路14村1号邮编:200540)
2、如有组建工作机构等的具体文件可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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