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免责的法定事由
合同中的法定免责事由一般体现为不可抗力。《民法典》中对于法定免责事由没有作出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真能免责
合同中免责条款只有符合条件时,才具有效力。该免责条款需满足当事人自愿签订、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显失公平要不要赔偿
虽然双方合同中约定“如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被告不负责”的条款,根据一般惯例应是指轻微的自然灾害,不是造成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的特大自然灾害。由于租赁物即松树严重毁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如果未实际履行的租金仍要全部履行,不变更的话,有悖于事实和法律,并显失公平。
2008年初特大冰冻雪灾是百年难遇的自然灾害,它的危害巨大,对于正采脂的松树危害更大,基本上是90%的发生折断,从而已丧失继续采脂的价值,解除合同是必然的。但对已交的未实际采脂期间的租金的处理存在争执。实际中,这类合同,有的根本未约定自然灾害发生情况,有的约定自然灾害特别注明是火灾,本案中自然灾害没有特别说明。
自然灾害不是指这种特大冰冻灾害比较符合客观事实。合同没有约定,已付租金的损失,是否由被告全部退回?笔者认为这也有悖于事实和法律,显失公平。事实上国家也有优惠政策,对此类树木可以砍伐,对树苗也有扶持。所以双方均担部分责任,被告适当退回部分租金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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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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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13合同免责事由有: 1、法定的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对违约方可以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2、约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可协商确定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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