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新建(建筑类)(城市更新项目)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4 01:52:22 243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已完成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和实施监管协议的签订;2)建设用地已经区政府审批通过,并获发用地方案图。

二、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申请表中的内容需参照“样板”认真填写,需要详细说明的可另附A4纸制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验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复印件1。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未实现信息共享的: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验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验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复印件1。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由各区自行填写】

1.网上申请。申请人访问、登录****,选择申请办理事项,根据预审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电子材料、预约办理时间和地点等,申请人在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申请。

2.网上预审。收到预审申请2个工作日(或规定时限)内完成网上预审,符合预审条件的,通过预审;不符合预审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不予通过预审;预审结果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凭身份证明和相关纸质材料向综合窗口报件。30个自然日内未办理报件的,预审结果作废。网上预审未通过的,申请人可在补正相关材料后再次提交预审或直接到现场报件。

3.受理。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综合窗口报件,综合窗口受理人员预审结果及提交材料实施受理,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对于提供网上全流程办理的,网上预审通过后转入网上受理,申请人可无需到综合窗口提交材料,受理信息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4.审查。****审查人员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批准条件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材料归档与发文登记。在审批时限前2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在审批时限前1个工作日完成发文登记。

6.发文材料交接。****在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给本级大厅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

7.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服务终端自行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由各区自行填写】

1.申请。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综合窗口受理人员依据材料清单、审查要点及样表实施受理,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

3.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4.审查。****审查人员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批准条件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材料归档与发文登记。在审批时限前2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在审批时限前1个工作日完成发文登记。

6.发文材料交接。****在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本级大厅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

7.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服务终端自行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宝安区城市更新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2016年)

一原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档案管理等事项外,调整至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行使。其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职权,由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各区城市更新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属于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职权,授权各区政府及其城市更新机构行使。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5月1日起实施)(2013年)

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年5月1日实施)(2001年)

第四十三条以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规划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按照相应地区的城市规划,审定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划设计指标,提出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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