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应由谁执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30 15:53:06 144 人看过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应由谁执行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关于赔偿的执行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负有赔偿义务的主体。这些主体包括刑事被告人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以及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1.在特殊情况下,如被告人被执行死刑或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在案件审结前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也将成为赔偿义务人

2.对于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应纳入赔偿义务人的范畴。这些规定均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3.如果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法律是予以准许的。

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内容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1.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具体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丧葬费等。

2.对于财产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以及因损坏财物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三、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赔偿标准的规定同样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1.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与上述内容一致,如医疗费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限,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等。

2.对于财产损害赔偿,则主要依据犯罪行为对财物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因损坏财物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来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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