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的区别一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1 09:02:32 223 人看过

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律性质不一样。具体而言,工伤赔偿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而一般损害赔偿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而且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处理,而一般人身伤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审理。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就直接采信劳动者的主张。

一、举证责任的归责

举证责任,是指当法律要件事实在争议处理程序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证实法律要件的当事人一方所承受的裁判者作出于其不利判断的危险。

“法释〔2001〕14号“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工伤案件的举证责任

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关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认定的举证责任,不应当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1)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第19条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2003)第14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2)职业病认定的举证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第4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练习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该法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这都表明,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用人单位有无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患病是否由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对其无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患病不是其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而劳动者对其提出的用人单位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该职业病危害因素致使劳动者患病的主张,不应当负举证责任。

2.工资拖欠案件的举证责任

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付工资的事实不应当负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第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表明,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已支付工资的证据,而劳动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资的证据,在劳动者提出已履行劳动义务的证据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资的主张时,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已支付工资,就应当认定未支付工资的事实并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规则:

1、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是劳动者申诉或起诉,就由劳动者举出证据证明。

2、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员工认为工资标准调高了,单位认为没有,由员工举证;单位认为员工的岗位已经进行了调整,员工认为没有调整,由单位举证;员工认为自己已离职,单位认为没有离职,由员工举证。

3、何时入职,何时离职,由用人单位举证。

4、劳动者是否在上班,由用人单位举证。

5、是否发放工资及发放金额,由用人单位举证。

6、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事实负举证责任;注意,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否认的,由劳动者举证;但是用人单位如确有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有事实依据(比如员工是否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这由用人单位举证。注意,这是两个不同的举证责任。

7、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因为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在社保中心一查便知,实务中很少对该事实发生争议。

8、用人单位按劳动规章制度处理员工而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还必须举证证明该规章制度内容、程序合法并并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9、是否加班由谁举证?目前各地的司法尺度不一。有的地方要求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不存在加班,否则即按劳动者的主张认定存在加班。有的地方则要求劳动者须举证证明加班。但是如果双方认可确实存在考勤,那么用人单位肯定需要把该考勤拿出来,否则将对单位不利。

10、在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劳动者受伤是否为工伤,由用人单位举证。

11、其它与案件事实有关,同时又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否则也将按劳动者的主张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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