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制度实施中的不足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7:11:50 169 人看过

债权凭证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不足

第一,债权凭证制度的法律属性不明确,是制约其社会功能的发挥。法律规定的执行根据只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决定书、具有强执行力的公正债权文书、非诉讼的行政决定书等几种形式,并没有债权凭证这种文书。界定他为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不利于债权人自由转让债权。

第二,债权凭证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对法院出具“法律白条”的认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很多群众都认为法院对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是法院向当事人开具“法律白条”。现在各地法院逐渐以债权凭证代替执行中止,案件大量终结执行。法院系统内部逐步形成了债权凭证是解决“执行难”良方的意识。但现有的债权凭证制度由于规定持证人不得抵押、质押和作其他担保,不能作为有价证券流通使用,不得转让。这种债权只有在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通过在再次申请执行实现,从而封堵了其他形式实现债权的途径,使这种债权久久不能实现,从而同中止执行一样成为人民眼中的“法律白条”。

第三,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中止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案件在符合上述条件后由执行人员进行合议、制作中止执行裁定书,最后归档。当权利人在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与此相比较,债权凭证的办理一点也不简便,执行中止的上述手续在办理债权凭证时一样也不能少,同时发放债权凭证还要做笔录、制作终结执行裁定书、填写内容繁琐的债权凭证,在制作债权凭证前又常要通知申请执行人核对债权数额,人为地增加了许多工作量。

第四、穷尽执行措施缺乏明确的标准,发放债权凭证缺乏有效的监督。发放债权凭证的前提是穷尽各项措施后债权不能实现或部分不能实现,而由人民法院发放的一种权利证书。对于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试行规定》也未对此明确规定,这使一些法院为追求执结率,滥用债权凭证提供了空间。

第五,债权凭证制度的事实不能得到预期的效果。从法院的角度来说,设立债权凭证的本意是简化再次执行程序、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提高法院执行工作效率、及时中介案件、减轻人民法院中止案件的压力。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本质上都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对债权人来说,持有债权凭证只能证明自己享有债权,并可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同以往的中止执行并没有多大的区别,对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也无法及时实现自己的权利,只能不定期的等待,一直到取得债务人有履行能力的相关证据,而这恰恰是很难取得的,债权的实现也就变得遥遥无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1: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权凭证相关文章
  • 北京实施债权凭证的介绍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20名自愿申领《债权凭证》的申请执行人发放了第一批《债权凭证》,标志着北京市法院系统开始实施《债权凭证》制度。这是北京市法院在历时三个月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推出的一项改革创新,是对解决“执行难”新途径的有益探索。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用以证明经强制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尚未实现的债权的权利凭证。在二中院执行庭,记者了解到,《债权凭证》正本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副本经法院登记后由裁决组负责管理并存档。《债权凭证》由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一般不适应用于涉外、涉港澳台的执行案件。北京市高级法院执行庭田庭长介绍,从全市法院现有的未能结案情况看,原因多种多样,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的。按照现行规定,此类案件符合中止条件
    2023-06-04
    360人看过
  • 执行债权凭证制度过程中不得不注意的问题
    执行案件中,向申请人发放债权凭证是在执行工作改革中产生的一项新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祝铭山副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肯定了这项制度,要求各级法院努力探索包括执行债权凭证制度在内的各种加强执行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以进一步优化执行措施,确保有执行能力、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都能依法及时地执行完毕。笔者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谈几点关于在执行债权凭证制度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要树立新的执行工作理念。执行债权凭证制度是一项执行新措施、新方法,它的施行与多年来形成的法院应当为债权人实现债权负责到底的观念相冲突。我们建立并施行执行债权凭证制度,就要树立新的执行工作理念,如要树立执行穷尽理念,一旦出现执行穷尽情形,法院就应给债权人发放债权凭证,暂且停止执行。如果不树立这样的新理念,仍遵循旧的观念,沿用旧的做法,在债务人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依然抱着为债权人负责到底的态度,坚持无效执行的做法,就
    2023-04-23
    401人看过
  • 严格执行债权凭证制度
    要坚持建立这项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如关于“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原则”,应当严格遵从。如对不具备发放债权凭证的执行案件,不能以发放债权凭证为由停止执行,推卸责任。在执行期限内,执行人员要按必要的职权主义主动调查,积极“穷尽”法定的执行措施,要严格债权凭证的发放条件。对债权人申请再执行,如果符合条件的,应当尽速再执行,而不能以别的什么理由拒绝债权人再执行的申请。一、破产清算的特性都是什么破产清算是破产法的基本制度,它与相关的民事执行制度相比,具有也下特征:1、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所以需要强制执行。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故须以破产方式公平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在民事执行中,强调债务人自动履行和债权人主动行使权利,而在破产程序中,因个别债权人的单独执行或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自动履行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反为法律所禁止。
    2023-06-25
    132人看过
  • “债权凭证”制度之冷思考
    据报道,浙江、北京等地的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试行着债权凭证制度,而且从今年1月开始,这项制度已在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全面推行。所谓债权凭证制度,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债权凭证制度在我国台湾省可以找到原型。从理论上看,债权凭证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明债权存在。这是债权凭证的首要功能。第二,终结执行程序。由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已经启动或者即将启动的执行程序中,即使执行机构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债权人的债权也不可能实现或者不可能完全实现。于是,执行机构在发给债权人书面凭证的同时终结执行程序,防止国家权力资源的浪费。发给债权凭证并及时终结执行程序,体现了民事执行的高效原则。第三,中断执行时效。执
    2023-06-04
    96人看过
  • 浅论民事执行中债权凭证的制度建构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民事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在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加重了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执限这对矛盾。债权凭证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例,它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有效地解决了案件执行过程中质量和期限的冲突,大大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一、债权凭证的含义债权凭证一词源于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27条的凭证。该条规定债务人无可供强制执行,或虽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所得之数额仍不足清偿债务时,执行法院应命债权人于一个月内查报债务人财产。债权人到期不为报告或查报无财产者,应发给凭证,交债权人收执,载明俟发见有财产时,再予强制执行。2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家对债权凭证的理解不尽相同,其定义也有多种说法。但笔者认为,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执行不能,由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用以证明其对被执行人享有未受偿
    2023-04-23
    244人看过
  • 终结债权凭证制度之我见
    债权凭证制度目前正在全国不少法院大力推行,似乎成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一剂良方。那些债权凭证制度的赞赏者、推行者认为,推行债权凭证制度,可以获得益处。...债权凭证制度目前正在全国不少法院大力推行,似乎成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一剂良方。那些债权凭证制度的赞赏者、推行者认为,推行债权凭证制度,可以获得四个方面的益处:一是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领取债权凭证后,可以在十年或者二十年内再申请执行,既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六个月或者一年)过短的缺欠;还可以防止债权人因"终结执行"而丧失再申请执行权,增加其实现债权的机会,又可减轻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讼累,特别是申请执行人可以从其企盼"消失"中止执行情形的焦虑中解脱出来,解除其疲于奔命而又实现债权无望之苦;还因债权人再申请执行时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而无增加费用之忧。二是增强市场风险意识。"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3-06-04
    148人看过
  • 什么是债权凭证,债权凭证的作用有哪些
    一、什么是债权凭证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仍不能实现债权,根据当事人意愿,人民法院制作一份以该债权数额为限的可据以再申请执行并发给申请执行人,由申请执行人签收并由其在一定期限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据以行使再申请执行权的凭证。债权凭证着重强调和张扬了民法理论中当事人主义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处于积极的主体地位。首先,基于权利本位和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需要,执行法院发放或执行债权凭证必须根据当事人(主要指债权人)的意愿实施,即须经债权人作出书面申请或口头同意的意思表示。其次,债权凭证突出要求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积极履行执行举证责任。权利人出于自身利益使然,时刻具备较强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必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举证责任,无论是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还是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生产经营活动的线索,也可依执行法院的调查令主
    2023-02-17
    219人看过
  • 债权凭证有哪些特征,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有哪些本质区别
    1、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3、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从上可以看出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极为相似,它的上述特征与执行中止的特征完全相同。但二者又有本质区别。主要区别如下:1、适用范围不同。执行中止适用范围广,任何性质案件只要出现应当中止情形,都适用执行中止,而债权凭证仅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如涉及人身权执行案件均不能发放债权凭证。2、发放期限不同。对执行中止只要出现应当中止的情形,在任何时间内均可中止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而债权凭证原则上要在法定执行期限届满后发放,期限未满不能发放。3、结果不同。债权凭证发放后案件终结执
    2023-06-11
    358人看过
  • 债权凭证制度亟待完善的地方
    债权凭证在实施中的确对执行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相关规定,对于债权凭证的实施也的确起到了良好的规范化作用,保证了债权凭证在发放过程中的严肃性。但是同时,债权凭证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日益突出。主要有:债权凭证在执行工作中的问题一是债权凭证没有改变人们法律白条的认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广大民众甚至许多法官都认为法院对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是法院向当事人开具法律白条。现在各地法院逐渐以债权凭证代替执行中止,案件大量终结执行,表现在司法统计报表上则是执行积案件的减少,从而在法院系统内部特别是法院领导中逐步形成债权凭证是解决执行难良方的意识。但广大民众,由于人们注重的是执行结果,而非执行措施,不管法律文书名称叫债权凭证还是执行中止(终结)裁定书,人们都不会改变法院依然在开具法律白条的看法。同时由于法律文书名称的随意变化,更给当事人一种法院在糊弄人的感觉。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
    2023-06-08
    337人看过
  • 保障性住房制度实施中有哪些问题
    在保障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做到认真调查、严格核实,防止出现“富裕阶层”挤占保障房资源近年来,随着住房价格的攀升,城市住房问题成为城市发展的新障碍,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为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难的问题,我国建立起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为主的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但是,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资金不足、保障房的选址不科学、配套设施不完善、房型设计不尽合理等,再加上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不完善,使得保障性住房没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当前可作以下改进。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确立一个目标:人人享有基本居住权。结合国家对住房保障发展思路的转变,即从“租售并举,以售为主”转变为“租售并举,以租为主”,建立以“保障基本居住权”为核心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把握两个抓手:“市场”“保障”两手抓。住房市场和
    2023-05-08
    461人看过
  • 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诉讼成本。
    首先法院发放的债权凭证要便于携带、保存,由此增加了法院制作债权凭证的工本费。有些法院以该工本费系执行的实际费用为由向当事人收取,将费用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承担,在权利未实现时又增加一项费用,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其次,由于债权凭证只能发一份由权利人自己保管,这无疑增加当事人保管债权凭证的精力与负担。第三,如果债权凭证遗失或毁损,权利人又要申请公告注销,增加当事人的公告费用与时间,甚至可能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丧失。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债务凭证和债权凭证的区别1、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2、债务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3、债务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2023-08-17
    464人看过
  • 居住证制度的实施
    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积极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有益经验。北京、上海、深圳、青岛等城市为引进人才,都相继出台了工作居住证制度。持有居住证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户籍制度改革的上述措施,将由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缓刑制度的范围缓刑制度有利于促使罪犯改恶从善。它能够促使罪犯悔过,促使罪犯自新。由于缓刑没有关押罪犯,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使其在社会上生活、工作,不至于出现监狱化后很难适应社会的状况。缓刑制度被认为是现代刑法中最富有促进机制的制度。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
    2023-07-17
    249人看过
  • 刑诉回避制度的实施人有哪些?
    刑诉回避制度适用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还适用于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和书记员。回避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申请回避,还可以指令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刑诉回避制度申请时间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刑诉第31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民诉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由审判决定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申请书应递交于法院院长。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
    2023-07-27
    70人看过
  • 对债务人实施重组计划的监督制度有哪些
    对债务人实施重组计划的监督制度如下:1、管理者是监督者,在重组期间,管理人作为重组计划执行的监督人,负责监督债务人重组计划的执行;2、监督期限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之日起开始计算;3、债务人的主动报告是监督方式;4、监督的终止。一、破产重整后对债权债务划分合理吗破产重整债权会打折吗:企业破产重组后,债务是不会打折的,法律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在宣告破产后,债权人依法从清算财产中得到赔偿。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破产重组
    2023-03-30
    115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它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更多>

    #债权凭证
    相关咨询
    • 债权凭证制度上存在哪些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28
      1、债权凭证没有改变人们“法律白条”的认识。 2、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3、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诉讼成本。 4、债权凭证的实行,极容易导致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
    • 关于债权凭证制度的问题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2-22
      1、债权凭证并没有改变人们对法律借据的理解。2、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3、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诉讼成本。4、债权凭证的实施很容易导致执行人滥用职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转让执行后,根据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件,人民法院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绝返还的,强制执行。
    • 债权凭证制度的价值取向具体的规定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4-05
      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制执行是当事人因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维护的司法救济手段,若因客观原因,经强制执行而“执行无果”或“执行不能”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径行裁定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实际上,由于如前所述种种原因,按法定程序中止执行的案件很难恢复执行;而终结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请求权则随之消失。无论是中止执行还是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都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债权实现的可能,而
    • 债权凭证制度对公司具有哪些积极作用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2-20
      债权凭证制度的积极作用:证明贷款法律关系的事实;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债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高结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 债权凭证制度的特征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27
      1、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