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为:1、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2、行政裁决案件。3、行政合同案件。4、行政指导案件。5、行政不作为案件。6、行政许可案件。7、行政征收案件。8、行政补偿案件。9、被诉行政行为有瑕疵,但不宜判决变更或撤销的案件。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公开吗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如果进行调解的,调解过程中不公开的,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经人民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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