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6日、29日、30日、3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赵县人民法院、行唐县人民法院、鹿泉市人民法院分别对震惊全国的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犯罪案件的21名被告人开庭审理。
26日与29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张玉军、张彦章和高俊杰、薛建忠、张彦军、肖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两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张玉军在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人不能食用,一旦食用必然会对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以三聚氰胺等为原料,研制出专供在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含量的蛋白粉,并雇用工人大量生产,至2008年8月生产了775.6吨,以每吨8000元至1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张彦章等人,累计销售600余吨,销售金额683万余元。而张彦章在明知这种蛋白粉会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将张玉军生产的蛋白粉每吨加价500元至2000元销售给高俊杰、薛建忠等人,累计销售230余吨,销售金额348万余元。高俊杰、薛建忠从张彦章处购得张玉军生产的蛋白粉后,因觉得买价高赚钱少,薛建忠就向高俊杰提议自行配制生产这种蛋白粉。2007年11月,高俊杰、张彦军、肖玉在明知有上述危害性的情况下,也研制出了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让薛建忠试销,并雇用工人生产了200余吨,累计销售110余吨,销售金额123万余元。
在此期间,两案的被告人通过其他被告人将这种蛋白粉销往石家庄、唐山、邢台、张家口、保定、邯郸等地的奶厅(站),被某些奶厅(站)的经营者添加在原奶中,销售给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奶制品生产企业。三鹿集团等奶制品企业使用这种含有蛋白粉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医疗救治,众多奶制品企业和奶农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经济损失巨大。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对两案的被告人张玉军、张彦章和高俊杰、薛建忠、张彦军、肖玉,应当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3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单位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董事长田文华、原副总经理王玉良、杭志奇、原原奶事业部部长吴聚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以来,三鹿集团陆续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有部分婴幼儿食用该集团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后尿液中出现红色沉淀物等症状。2008年5月17日,三鹿集团客户服务部书面向田文华、王玉良等集团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此类投诉情况。为查明原因,三鹿集团成立了由王玉良负责的专门小组。通过排查,确认该集团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中的非乳蛋白态氮含量是国内外同类产品的
1、5-6倍,怀疑含有三聚氰胺,遂将16批次的婴幼儿系列奶粉送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2008年8月1日,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送检的16个批次奶粉样品中有15个批次检出三聚氰胺。至2008年8月1日,全国已有众多婴幼儿因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出现泌尿系统结石等严重疾患,部分患儿住院手术治疗,多人死亡。
2008年8月1日下午5时许,王玉良将检测结果向田文华汇报。田文华随即召开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进行商议,会议决定采取一些整改措施。但三鹿集团在明知其婴幼儿系列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没有停止奶粉的生产、销售,在对成品库库存产品、样品库留样产品三聚氰胺含量进行检测后,2008年8月13日田文华、王玉良召开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会议决定:1.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10mg/kg以下的可以出厂销售,三聚氰胺含量10mg/kg以上的暂时封存;
2、调集三聚氰胺含量20mg/kg左右的产品换回三聚氰胺含量更大的产品,并逐步将含三聚氰胺的产品通过调换撤出市场。会后,王玉良召集有关人员开会,宣布对经检测三聚氰胺含量在10mg/kg以下的产品,准予检测部门出具放行通知单,即准许销售出厂。2008年9月12日三鹿集团被政府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经检测和审计,2008年8月2日至9月12日,三鹿集团共生产含有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72个批次,总量904.2432吨;销售含有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69个批次,总量813.737吨,销售金额4756万余元。
2008年8月3日杭志奇经田文华同意,根据2008年8月1日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议决议,找到吴聚生,通报了该集团奶粉中含非乳蛋白态氮的情况,要求吴聚生加强奶源管理,并指示对于加工三厂拒收的含非乳蛋白态氮超标的原奶,转送到其他加工厂以保证奶源。8月4日在原奶经营部晨会上,吴聚生根据杭志奇的指示,向原奶经营部有关管理人员提出,各奶户送往加工三厂用于奶粉生产的原奶如被拒收,可以将这些原奶调剂到行唐配送中心、新乐闵镇配送中心,再由这两个配送中心向三鹿集团下属的其他企业配送。会后,因非乳蛋白态氮检测不合格而被加工三厂拒收的原奶共七车计29.806吨,先后被转往行唐配送中心、新乐闵镇配送中心。行唐配送中心、新乐闵镇配送中心先后向保定三鹿、加工二厂、三鹿乐时奶制品公司配送原奶共计180.89吨。这些原奶与其他原奶混合后进入了加工程序,分别生产了原味酸奶、益生菌酸奶、草莓酸乳等含有三聚氰胺的液态奶。经对其中12个批次液态奶检测,均含有三聚氰胺(含量最高为199mg/kg,最低为24mg/kg),共269.44062吨,并已经全部销售,销售金额合计181万余元。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三鹿集团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制品,被告人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分别对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液态奶制品负有直接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上述有关法院还开庭审理了其余7起案件的12名被告人,检察机关认为这些被告人均应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对三鹿系列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近日,这些被告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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