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17〕191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01950********,汉族,高中文化,原襄阳市襄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襄阳市**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街**号,住襄阳市襄城区**办事处**村**组。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2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2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4月12日),于2017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4年,时任襄阳市襄城区**街道工委**的王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谢某甲提出从**社区集体企业襄阳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款私用的要求,谢某甲利用兼任**公司**的职务便利,两次将**公司管理的**社区集体资金共计30万元借给王某某使用且超过三个月。具体如下:
1.2010年8月,王某某向谢某甲提出从**公司借款私用的要求,谢某甲随即安排公司会计谢某乙办理,同年9月1日谢某乙从**公司账户支取10万元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将所借款项用于支付购房款。2011年1月30日,王某某将前述款项归还**公司。
2.2014年5月,王某某向谢某甲提出从**公司借款私用的要求,谢某甲随即安排公司会计谢某乙办理,同年5月19日谢某乙从**公司账户转账20万元至王某某账户,王某某将所借款项用于支付购房款。2014年10月29日,王某某将前述款项归还**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材料、发案经过、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谢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铮
2017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2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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