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3:40:10 477 人看过

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

经营者利用经营场地、设施和环境是为了获取利益和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当然应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公众在进入由经营者控制的经营场所时,对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抱有依赖感和合理的安全感。因此,经营者除维护、管理好公共设施,保证自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仅符合安全要求,还应承担保护义务,以保护进入其经营场所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那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原则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有三种归责原则: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无过错原则,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是确定此类赔偿义务主体的关键。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学界均持否定态度。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在此类案件中必须使用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的必要性有多大,况且严格责任与危险责任需要制定法的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显然不具有这样的权力。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

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即未尽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但是,过错的证明究竟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却有不同的意见。这就涉及到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问题。多数人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因此,违反安保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保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过错认定,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实务上,应按照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确定由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否认自己的过错,则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自己承担,由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实。如果他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免除其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不足,则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何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呢

(1)相关法律法规的强行性或倡导性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所规定的各类标准;

(2)双方合同所约定的标准,如宾馆承诺24小时保安巡视、呼叫后电梯工3分钟内到场等;

(3)一个处于同种情形的正常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达到的标准,如在发生某些意外事件时及时告知并协助受害人等;

(4)社会大众的一般观念,这对于确定义务人是否负有以及负有何种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5)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出发,考虑损害行为的来源以及义务人控制损害的能力,义务人对控制来自持枪的加害行为与来自持木棍的加害行为的能力是明显不同的。

物件损害责任与安全保障义务

毫无疑问,发端于德国的交往安全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已经被我国的民事立法、司法及理论所继受。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之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建筑物责任为中心的物件损害责任,在解释论上是否与安全保障义务统一构造,值得思考。立法者似乎在力求使物件损害责任与安全保障义务分开,使其有各自的规范领域。而立法机关官员在相关法律释义作品中解释“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类型时又举例说,宾馆负有不因自己提供的服务或者设施存在危险而使前来住宿的客人受伤的安全保障义务。此时,安全保障义务与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之间的关系自然无法回避,必须作出说明。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5: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物件损害有什么责任与安全保障义务
    一、物件损害有什么责任与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1、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2、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
    2023-05-16
    484人看过
  • 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吗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判定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设立这种义务的依据是诚信及公平原则。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规定在立法层面上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形成了一般性规范。此后安全保障义务逐步向类型化方向发展。该规定确定的义务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公共场所管理人,另一类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体而言,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司法实践中,
    2023-03-29
    173人看过
  • 平安财产保险举证责任分配是如何分的?
    1.谁主张谁举证2.格式条款的免责部分由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说明义务3.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由客户在能力范围内举证4.拒赔理由,包括自杀等,由保险公司举证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依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举证责任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按照实体法观点,举证责任与诉请适用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密切联系;仅特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才属于证明对象内容。例如诉请适用违约责任的原告人不负有证明违约方过错的责任,而诉请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原告人则负有此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类民事案件举证责任1.当事人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
    2023-06-21
    263人看过
  • 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一、在合同纠纷诉讼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二、合同诉讼中的证据举证责任和证据提供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证据应由诉讼参与人提供,但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
    2021-10-15
    117人看过
  •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与第三人的区别
    第三方行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两者的责任方面,第一,第三者的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应注意以下两点。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再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第三人没有承担的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是全部承担下来,而是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即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份额。安全保障义务人无过错怎么处理安全保障义务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第三人的过错,当事人可以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确立,是判断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2023-08-05
    370人看过
  • 保障安全义务有哪些
    一、保障安全义务有哪些保障安全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有: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具有该义务;2.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有该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
    2023-04-25
    84人看过
  • 保障安全义务是什么
    一、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安全保障义务是银行、商场、宾馆、娱乐场所、机场、车站等经营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或者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需要对社会公众尽到的安全保障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怎样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三、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归责原则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一定要对损害
    2023-04-25
    395人看过
  • 经营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及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及范围、标准
    【案情】原告:王某被告:重庆A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陆某2013年2月7日中午,原告与好友一行12人前往重庆某老火锅江北店(字号为江北区陆某餐饮店)用餐。在火锅店包房用餐期间,原告摔倒受伤,共用去医疗费26075.21元,出院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系陆某所经营的餐馆地面积有水渍或油污致其滑行摔倒,但其在陆某所经营的“重庆知青老火锅”店内摔倒受伤属实,且原告并不存在故意摔倒的主观故意,陆某称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陆某所经营的餐饮店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而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雨天穿高跟鞋,未尽到高度的观察、注意、自我保护义务,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自身有一定过错,应减轻陆某的赔偿责任。而重庆A饮食公司与陆某并非同一经营主体,此
    2022-10-20
    56人看过
  •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
    因宾馆、酒店、卡拉OK厅、银行等服务经营场所不安全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屡屡见诸于报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但由于个案案情的不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所不同,相应地其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法理依据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1)消费者;(2)潜在的消费者;(3)实际进
    2023-06-07
    415人看过
  •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一)补充赔偿责任的含义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起草者认为:第六条第二款的补充赔偿责任的含义是,实施直接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可以确定的,加害人或者其他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承担责任。加害人无法确定或者无资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款规定的补充责任是侵权法当中最基本、最典型的责任类型,即法定的义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其基本结构是,实施加害行为的侵权人对受害人而言是直接责任人,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是
    2023-03-03
    82人看过
  •  网络安全责任分配
    该段内容讲述了网络安全责任划分的主要方面,包括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用户身份信息审核规定、用户发布信息管理规范、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措施和对违法信息的处理职责。网络运营者需要通过公司章程、用户协议、网络管理制度等对网络平台和用户进行管理,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用户身份信息制度有助于构建诚信的网络空间,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是网络运营者的基本义务。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的违法信息,应当立即进行处置。网络安全责任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2.用户身份信息审核规定;3.用户发布信息管理规范;4.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措施;5.对违法信息的处理职责。网络运营者通常是通过公司章程、用户协议、网络管理制度等对网络平台、用户进行管理。网络运营者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首先就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用户身份信息制度有助于构建诚信的网络空间。网络运营者对其平台上的信息负有管理义务
    2023-08-31
    351人看过
  • 侵权人已赔偿安全保障义务人还有责任吗
    【案情简介】K歌时被人捅伤获赔后再告歌厅老板,华某至朱某经营的歌厅唱歌,因琐事与陆某发生争执,随后,华某在上厕所时又与陆某发生肢体冲突,被陆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至重伤。同年6月,陆某被逮捕,7月26日,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陆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日,华某与陆某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约定由陆某赔偿华某因被其刺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0元,陆某支付上述赔偿款后,双方今后再无任何的其他经济纠葛,华某不得再次提出赔偿或者追究陆某刑事责任的其他要求。华某收到赔偿款后,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陆某谅解,希望法院减轻对陆某的刑事处罚。,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二年。,华某以歌厅老板朱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朱某承担100000元的赔偿责任,并追加陆某作为本案被告。【审判】赔偿责任已履行歌厅老板不承担补充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受害人与直接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2024-04-06
    323人看过
  • 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当事人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有否认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对相反事实的举证责任,如果否认的一方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后果。《规定》弥补了以前立法中存在的某些缺陷,在第四条中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
    2023-04-25
    248人看过
  •  论著:探究安全保障义务权在侵权责任中的地位
    该段内容讲述了未充分保障顾客安全责任所带来的侵权责任由场所的管理人承担。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场所的管理人需要充分保障顾客的安全责任,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由于未充分保障顾客的安全责任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同样属于侵权责任。这种责任通常由宾馆、酒店等场所的管理人承担。《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素 材 中 提 到 的 责 任 属 于 哪 一 种 责 任 ?根据素材中提到的责任属于哪一种责任,我们可以通过分析来得出答案。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责任的概念,责任是指一个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应当承担的后果。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素材
    2023-09-09
    55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安全保障义务是过错责任原则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4-25
      安全保障义务是过错责任原则。 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 在实践中怎样判断义务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有一个客观的标
    • 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要承担责任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19
      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8-23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认定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解释的出台,无疑将经营者的合理保障义务提高到了一个标准,这也是为了更好保护在娱乐场所正常活动大众的
    • 交通事故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24
      我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的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因为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 安全保障义务是保障消费者的重要义务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27
      这个问题很大,希望你能具体些。 这希望对你有用,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