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效力低于原始书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0 00:53:35 460 人看过

一张15万元的借条未写明还款时间,债权人屡次催要,债务人却拒不还款,被诉至法院后,债务人还拿出后期制作的手机短信和录音证据来抗辩原始借条。日前,旌德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为原始借条可信度高,遂依法判决债务人刘某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

2008年8月,刘某向高某出具了1张借款15万元的借条,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高某向刘某催讨借款未果,遂于2011年9月将刘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

审理过程中,刘某拿出两份证据:一是高某发送给他的手机短信息1条,内容为借条15万元中,真实借款为5万元,利息为10万元;二是2011年11月2日上午,也就是诉讼过程中的录音1份,证明真实借款只有6万元。经查证,法院认为两份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均系后期制作的视听资料,遂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某向高某借款应归还。高某主张借贷事实成立的证据为原始书证,被告抗辩所提供的证据为后期制作的视听资料,且两份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其证据效力明显低于书证,故对刘某抗辩理由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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