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视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可以对其予以逮捕,但不应以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监视居住期间逃跑是否构成脱逃罪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从犯罪主体上说,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脱逃罪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依法被执行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未决犯;二是已经审判终结,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接受劳动改造的已决犯。只有上述两种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在客观方面,脱逃罪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的行为。这里的羁押、改造场所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羁押场所,主要是指看守所、审判机关的羁押室等;二是改造场所,主要指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三是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犯罪分子在被抓获押解的途中也应视为监管场所范围。上述三种场所之外,都不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场所。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或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三、监视居住的条件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四、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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